借款500被逼还28万?“套路贷”是假借贷、真诈骗

据媒体报道,2016年3月,玛纳斯县的王某因为在大学里网贷500元钱,从那一刻,她的噩梦就开始了。她先后向22个不同的网贷平台借钱,即便拆东墙补西墙,借的500块钱仍像是滚雪球一般,滚到了28万还未还清。不仅如此,网贷平台还不断辱骂、甚至威胁要P她的裸照发给她周围的人。今年3月,近乎抑郁的王某只好选择报警。随后玛纳斯县公安局分两阶段对全疆首例跨省“套路贷”诈骗案进行全链条收网。目前,涉及该案件全链条的6个犯罪窝点、22个借贷平台及21名犯罪嫌疑人已悉数落网。

套路贷公司常用的手段、手法?

“套路贷”行为在本质上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已明确表示,“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设局者具备知识型犯罪特征,善于通过虚增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证据链条闭环,并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套路贷”与民间借贷、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的区分,强调严惩“套路贷犯罪”。

相比民间借贷,“套路贷”主要有以下两点特征。

第一,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简而言之,相对比正常借贷及“高利贷”以获取利息收入为目的,“套路贷”往往具有“虚增债务”的特征,企图通过“强立债权”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如相关“出借人”所主张应还本金与实际借款本金存在重大差异,基本可以判定为“虚增债务”。

第二,非双方真实意愿。“套路贷”往往以 “骗”为手段,“骗”的基本特征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例如以“保证金”诱骗被害人,少给付本金,又刻意制造被害人违约,没收“保证金”,并要求被害人足额还款等。“骗”的形式多种多样,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予以判定。

“套路贷”常见的犯罪手法包括: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

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已经被套路贷了,该如何利用法律途径进行解决,有哪些实操的方法?

如被害人已经被“套路”了,唯一的出路只有“较真”化解——以司法机关的最终判决、裁定为依据判断自己是否确应归还相应欠款。此处,建议被害人分以下几个步骤利用法律途径保护自己。

第一步,搜集和固化能够反映真实借贷关系的证据和线索;比如保存好与贷款人关于借款、还款和平账的沟通记录,银行转账和取现记录等。

第二步,咨询专业律师,还原真实“本金”;判断实际应还的贷款本金、利息以及是否实际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等。

第三步,一旦遇到暴力催收,立即报案。“套路贷”往往伴随着暴力催收,相关暴力催收,例如非法拘禁本身就属违法犯罪行为,被害人可事先单独对相关行为进行起诉、控告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步,公安报案,力求立案。自2019年4月四部门联合发文以来,公安机关更加重视对相关投诉、控告的处理,而不再简单以普通民事案件为由拒绝立案;如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相关事实

第五步,如果刑事没有立案,借款人可以根据情况积极起诉或应诉。例如,在已经按照“借款人”的要求进行还款的,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并对相关应还还款金额予以认定,要求“借款人”退还;而借款人已是民事诉讼的被告,则需要积极参加诉讼,提供相关证据。在借款人已成被告的情况下,建议借款人全面、如实陈述整个“套路贷”过程,例如借款时间、拟借款金额、实际给付金额、扣收名目、还款情况、对方违约主张、是否存在平账情况、是否存在恶意催收等,以便法官全面了解案情,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虚增债务”、“骗”的行为。

第六步,再次报案,以求突破。通常,法院在发现案件中存在犯罪事实的,会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进行办理;在法院未移送时,被害人可以自行就法院认定的事实再次报案,以配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进一步保全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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