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男孩涉嫌殺害10歲堂妹,如何遏制未成年犯罪?

  (作者柯銳,荔枝新聞特約評論員,華中科技大學新聞評論研究中心研究員;本文系荔枝新聞客戶端、荔枝網獨家約稿,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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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8日,安徽宣城10歲女孩被害,疑犯為13歲男孩楊某某。據當地多人透露,男孩系女孩堂哥,有村民稱失蹤前女孩一人在家上網課,事發後男孩仍騎電動車到處逛。

  隨著此案進入司法程序,可以預計的是,13歲疑犯的未成年人身份,又將引起一輪關於未成年人暴力問題的討論。

  未成年人傷害他人的暴力行為屢屢發生,但如果未達到我國法定的14 週歲的刑事責任年齡下限,肇事者多不會被追究刑責。例如,2018年,湖北孝感的初中女生遭男同學持刀搶劫,被逼脫光衣服,反抗過程中多處受刀傷。行兇者被抓捕後因未滿14週歲被釋放。女孩母親趙女士發出了這樣的追問:“法律保護未成年行兇者,誰來保護我未成年受傷害的女兒?”

  未成年人暴力事件屢屢發生,使得社會公眾憂思不斷。人們不斷在追問未成年人保護的真正涵義,和法律制裁的適宜機制。

  當前,德國、日本、俄羅斯等大陸法系國家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下限為年滿 14 週歲。自20世紀80年代後,美國不少州降低了“刑責年齡”,司法實踐中出現過10歲的少年犯。

有人認為,視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實際成熟程度,對部分有嚴重暴力行為的低齡未成年人取消刑事豁免權,可能是一種震懾未成年罪犯的方法。

  雖然各國法律規定的“刑責年齡”起點有所差別,但根據未成年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徵,針對未成年人設置特別的處罰措施,這是共識。一些國家和地區有獨立的針對少年的司法體系,可對未成年犯罪採取非罪化和非刑罰化的干預處置,實行除刑事處罰之外的規制、教育措施。

  我國少年司法體系方面還存在不少不足,少年警務幾乎是空白。例如,將不良行為少年送到工讀學校需要監護人同意,但現實中,父母大多不同意把孩子送到這種學校去,導致工讀制度幾乎形同虛設。

  在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遵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立法和司法機關在決定是否將未成年人的違法行為納入刑法處理時十分慎重。我國法律規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矯治和教育手段,有向社區或者公益團體提供公益勞動;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接受相關收容教育等。但是,近些年來,針對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的強制性教育改造,實施情況並不理想。這使得社區矯正、家庭教育等措施更顯迫切。

  除了“罪與罰”,未成年人還需要“治療”和“改造”。對於防範未成年人犯罪而言,後者的意義可能更為深遠。家庭氛圍、學校環境、同伴交往等是影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主要因素。特別是,健康的家庭生活是維持社會安定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滑向深淵的少年背後,可能有這樣或者那樣的緣由,而家庭教育缺失的背景往往大概率存在。

  13歲男孩疑犯楊某某緣何行兇殺人,還有待進一步調查。接下來對他如何處置,是考驗司法機關和司法正義的一道課題。同時,這個男孩是怎樣陷入罪惡的深淵的,監護人是否盡到監護職責等,也值得調查反思。

  如何防範和制止未成年人犯罪,不僅僅是法律議題,也是社會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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