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外資入股信託10億美元"門檻"取消

經濟導報記者 戴嶽

  近日,《中國銀保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正式發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主要對相關高管任職資格條件作了優化調整,並對部分條款的表述進行了修改完善。同時,落實進一步對外開放政策,取消外資金融機構入股信託公司10億美元總資產要求。

  《辦法》共計七章七十六條,明確規範了信託公司行政許可准入標準。在《辦法》正式發佈前,銀保監會就《辦法(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經濟導報記者注意到,對比此前發佈的徵求意見稿,《辦法》在對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要求方面做了調整,第五章第五十一條第四款的“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或已整改到位並經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認可”調整為“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此外,對信託公司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資格、信託公司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資格以及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業務資格的准入條件也有所調整。

  頗受行業關注的是,《辦法》顯示,信託公司可申請開辦的業務範圍和業務品種包括: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資格、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資格、受託境外理財業務資格、股指期貨交易等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資格。信託公司申請開辦上述業務範圍和業務品種之外的其他業務,相關許可條件和程序由銀保監會另行規定。

  《辦法》在強化股東監管方面明確,要強化非金融企業入股信託公司資質要求,對擬成為信託公司控股股東的非金融企業,在權益性投資餘額比例、盈利能力、淨資產比例等方面提出更嚴格的准入標準;強化股東入股資金來源審查要求,嚴格要求自有資金出資;嚴格規範信託公司股權質押,進一步要求股東承諾不以所持有信託公司股權的受(收)益權等形式設立信託等金融產品。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優化信託公司公司治理機制,強化獨立董事監管,提高獨立董事履職的獨立性,明確要求獨立董事在同一家信託公司任職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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