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溫州市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溫州市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今日上午,溫州知識產權保護聯席會議2020年會在市中院召開,10家知識產權執法、司法部門共同敲響戰鼓,要打造最強民營經濟知識產權保護,為續寫好新時代溫州創新史、當好“重要窗口”建設者提供有力保障。

會上,表彰了2019年度溫州市知識產權保護十大案例。

溫州市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到底是哪些案例?

往下拉就知道啦!

01 公安機關查處特大生產、銷售

假冒“正泰”商標低壓電器案

【入選理由】

加強民營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是優化民營企業營商環境,推進我市“兩區建設”和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內容。正泰集團作為我市民營企業優秀代表,其“CHNT”“正泰”商標系中國馳名商標,在電器與能源行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加強正泰集團的知識產權保護,不僅對正泰集團自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對引導、激勵其他民營企業重視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也具有重要意義。我市公安機關2019年根據“三服務”活動和優化民營企業營商環境的有關要求,通過雲端集群戰役,聯合8省公安機關重拳出擊,查處了一批侵犯正泰集團“CHNT”商標的刑事案件,涉案金額達5500多萬元。該案系信息化社會條件下跨區域協作執法的生動實踐,並因涉案團伙人數眾多、累計涉案價值特別巨大,具有典型意義。先後被評為2019年浙江省公安機關打擊知識產權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和2019年度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樂清市公安局在走訪浙江正泰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時,該公司反映近期在網上有網店銷售假冒“正泰”“CHNT”品牌的雙電源開關等產品,且銷量巨大、輻射面廣。經查,鄧某、匡某等人在樂清柳市設立加工廠生產、加工貼牌假冒“正泰”“CHNT”商標的低壓電器產品,然後通過電商平臺開設的網店以及線下銷往全國各大省市,銷售網絡涉及江蘇、陝西等8個省市,且部分假冒產品已被使用到住宅小區中。2019年6月以來,樂清市公安局將該案發起雲端集群戰役,聯合江蘇、陝西等8省公安機關開展集中收網行為,成功摧毀製假售假團伙9個,搗毀製假售假窩點8處,抓獲張某等犯罪嫌疑人12名,並查獲假冒“CHNT”等商標的雙電源開關2萬多隻,包裝盒1萬多張,標識2萬多張,涉案金額5500多萬元。

(溫州市公安局報送,主辦偵查員胡蔚博)

02 打擊假冒(森馬集團“BALABALA”)

註冊商標犯罪系列案件

【入選理由】

浙江森馬服飾股份有限公司是溫州知名的民營企業,“Balabala”商標是該公司的一個著名童裝品牌,其產品暢銷全國各地。製假售假行為不僅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嚴重損害浙江森馬服飾股份有限公司的聲譽。溫州公、檢、法密切配合,深挖犯罪線索,加大打擊力度,對位於山東濟寧、江蘇南京、浙江嘉興等地製售假冒“Balabala”童裝的犯罪行為,開展集中打擊行動,共抓獲周某某、張某某等犯罪嫌疑人13名,摧毀製假窩點4個、儲存倉庫6個,現場查獲假冒“Balabala”羽絨服30000餘件,累計涉案金額達4200萬元。這次行動依法嚴厲打擊了侵犯本地知名民營企業知識產權的違法犯罪活動,在保護民營企業健康發展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該案被評為2019年浙江省公安機關打擊知識產權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和全國公安機關打擊製假售假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以及2019年度全省檢察機關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龍、馮某、劉某東、胡某偉、張某等5人2018年在山東省濟寧市汶上縣各自注冊並經營淘寶網店,期間,明知他人銷售的使用註冊商標標識“Balabala”的童裝,系假冒浙江森馬服飾股份有限公司的產品,仍予以購進並通過各自網店進行銷售,各被告人已銷售數額分別達8萬元至154萬元不等。2019年8月14日,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檢察院對胡成龍等5人以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提起公訴。2019年9月25日,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胡成龍、馮濤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銷售金額數額巨大;被告人劉某東、胡某偉、張某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銷售金額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胡某龍等5人有期徒刑八個月至五年不等,並處罰金5萬元至83萬元不等。一審判決後,被告人胡某龍、馮某提出上訴。2019年12月9日,二審認為一審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予以維持。

在案件辦理中,一審主訴檢察官在網上進行“化妝偵查”,充當客戶與1688批發網的上家批發商進行“交易聊天”,獲取線索後,反饋給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結合該情況,不斷深挖犯罪線索,特別是公安甌海分局在省廳、市局的統一指揮和部署下,出動經偵、網安、派出所等20餘名警力,聯合嘉興警方對位於山東濟寧、江蘇南京、浙江嘉興等地開展集中收網行動,共抓獲周某某、張某某等犯罪嫌疑人13名,摧毀製假窩點4個、儲存倉庫6個,現場查獲假冒“Balabala”羽絨服30000餘件,涉案金額達4200萬元。目前相關案件已陸續移送審查起訴。

(市公檢法聯合報送,公安甌海分局主辦偵查員章澤,一審主訴檢察官甌海檢察院金樂挺,一審主審法官甌海法院陳正產,二審主審法官溫州中院曹新新)

03 金某盈侵犯商業秘密案

【入選理由】

侵犯商業秘密罪的重大損失認定,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問題,存在以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獲利、商業秘密許可費的倍數以及商業秘密的價值等不同認定方式。本案判決以侵權人因使用涉案商業秘密所獲得的利益來確定侵權行為是否給權利人造成了重大損失,採用生產、銷售侵權產品所獲得的銷售利潤作為認定重大損失的計算標準,具有現實可操作性和合理性,對同類案件具有指導意義。該案被評為2019年度全省檢察機關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和2019年度全國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溫州明發光學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於1993年4月6日,經營範圍為生產銷售光學塑料顯微鏡、望遠鏡、太陽能聚光透鏡、充電器。經多年研究掌握了超薄放大鏡生產技術,並將供應商安排在不同地區。被告人金某盈於2005年到明發公司工作,先後擔任業務員、銷售部經理、副總經理。2009年7月16日,被告人金某盈與明發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和保密協議。2011年初,被告人金某盈從明發公司離職,併成立溫州菲涅爾光學有限公司,到明發公司的供應商處購買相同類型設備、材料等,使用相同的方法生產出與明發公司同樣的菲涅爾超薄放大鏡進入市場銷售,造成明發公司經濟損失。經溫州申誠會計師事務所評估,2011年3月至2016年12月間,菲涅爾公司銷售侵犯明發公司商業秘密的放大鏡產品,其銷售毛利額為人民幣1220782.94元,即明發公司因商業秘密侵權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為1220782.94元。

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應以侵權產品淨利潤作為認定損失標準,瑞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與涉案產品密切相關的銷售成本如材料、工資、製造費用、電費等均已在銷售毛利的成本中扣減,故以銷售毛利認定侵權損失並無不當,判決認定被告人金某盈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70萬元。

被告人金某盈不服,上訴至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以銷售毛利來認定,即銷售收入減去銷售成本,扣減的是產品生產銷售直接相關的原材料、勞務等成本支出,符合侵權獲利的本質內涵,同時也具有現實可操作性,並無不當,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瑞安市人民法院、瑞安市檢察院聯合選送,一審主訴檢察官楊奔 ,一審主審法官趙章瑜)

04 蔡某龍、張某謙等

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案

【入選理由】

司法實踐中對於商標標識類犯罪“相同商標”的認定標準及比對方法的認識模糊,導致該類案件的偵辦、審查起訴和審判存在刑罰的不當擴張,嚴重損害了司法公信力和被告人合法權益。本案二審法院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和慎刑原則,對一審不構成犯罪的部分予以改判無罪,並向公安機關發送司法建議,獲得積極反饋,統一了對該類案件的認識,取得良好效果。該案被評為2019年度全省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十大案例和2019年度浙江法院知識產權十大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份,蔡某龍、張某謙等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授權,接受他人委託製造雲煙激光防偽商標標識。其中,“三根菸”激光防偽標識21箱、每箱15根,每根長120米,每米498個激光防偽商標標識,計1882.44萬個;“雙龍抱珠”激光防偽商標標識1箱,每箱15根,每根長120米,每米650個激光防偽商標標識,計117萬個,共計1999.44萬個。蒼南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蔡某龍、張某謙等人的行為構成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且情節特別嚴重,依法判處蔡某龍、張某謙有期徒刑各四年,罰金各5萬元。蔡某龍、張某謙等不服一審判決,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雙龍抱珠”激光防偽標識與第3793151號註冊商標相同。涉案“三根菸”激光防偽標識與第4181544號“

溫州市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註冊商標(詳見附圖)雖均由祥雲圖案圍繞三根過濾嘴香菸組成,但“三根菸”激光防偽標識中三根過濾嘴香菸的相對位置明顯與第4181544號註冊商標存在不同,應認為在視覺上存在較為顯著的差別,不能認定為相同商標。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關於蒼南縣龍翔激光燙金材料有限公司、吳曉鵬、蔡正龍、張仁謙等人生產1882.44萬枚“三根菸”激光防偽標識的行為構成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的認定予以糾正,並改判蔡某龍、張某謙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各1萬元等。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溫州市檢察院聯合報送,二審主訴檢察官葉成國 ,二審主審法官鄭曄)

05

浙江正泰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與江蘇正泰電氣集團有限公司、溫州索創電氣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入選理由】

許多溫州本地企業乃至知名企業,由於缺乏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往往不懂得或不願意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其投入巨資打造的品牌權益,並因此遭受較大經濟損失。本案就是其中典型案例之一。原告浙江正泰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正泰公司)是溫州地區低壓電器行業的龍頭企業,其“正泰”品牌在國內外享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被告江蘇正泰電氣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江蘇正泰公司)早在上世紀90年代就已經註冊成立,由於原告浙江正泰公司怠於維權,致使該企業不斷髮展壯大,併成為江蘇地區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本案仔細審查了兩家企業發展的歷史淵源,明確了江蘇正泰公司取得並使用“正泰”字號的不正當性,通過判令其變更使用“正泰”字號,消除了兩家企業進一步發展可能造成的更大市場混淆風險,並嚴格保護了溫州本地知名企業的知識產權權益。此外,本案在考慮判賠金額時,還充分考慮了原告浙江正泰公司怠於維權的情況,這對溫州企業進一步強化知識產權維權意識具有一定的警示意義。

【基本案情】

浙江正泰公司是“正泰”企業字號及商標的權利人,其認為江蘇正泰公司、溫州索創電氣有限公司(以下稱索創公司)未經許可在企業名稱、生產的產品、官方網站上使用“正泰”字樣,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要求判令停止侵權並賠償其經濟損失600萬元。江蘇正泰公司抗辯其取得“正泰”字號早於浙江正泰公司成立時間,享有在先權利,且其與浙江正泰公司共存市場已有20多年,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請求法院駁回浙江正泰公司訴請。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於2019年6月18日作出判決,判令江蘇正泰公司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索創公司停止商標侵權行為並對其中30萬元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019年10月14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選送,一審主審法官蔡卓森)

06

溫州快鹿集團公司與瑞安市康鹿食品有限公司

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入選理由】

本案體現了法院保護知名企業字號,倡導誠信經營、遵守商業道德的一貫立場。法院對通過搶注獲得註冊的商標的使用方式確立了更嚴格的限制,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力在先企業名稱發生衝突時,如果商標的不規範使用易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即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也對不少只顧埋頭經營的企業提出了警示,一旦忽視了知識產權保護,怠於行使自己在先權利,就會給企業的長遠發展帶來不可挽回的重大損失。該案被評為2019年溫州市政法系統創建“兩個健康”先行區首批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溫州快鹿集團公司(簡稱快鹿公司)成立於1991年6月,前身為始創於1958年的溫州味精總廠,主要生產“快鹿牌”味精、雞精、速凍食品、調味品,系全國主食加工業示範企業、浙江省骨幹農業龍頭企業,亦是浙江省“老字號”企業。早在1994年11月,該公司註冊在調味品上的“快鹿”商標已被評為浙江省著名商標。該公司在2004年12月即生產印有“快鹿食品”字樣的快鹿粉幹,並在《溫州商報》等媒體上進行宣傳。

2008年11月,案外人厲璋在第30類的通心粉、麵條等商品上註冊了第5100937號“快鹿”商標。2016年12月,瑞安市康鹿食品有限公司(簡稱康鹿公司)經厲定璋許可,開始生產“快鹿牌”粉幹。2018年1月,快鹿公司代理人在某淘寶店鋪購買了一包“快鹿牌”粉幹。該粉幹外包裝上標註了“快鹿食品”“快鹿牌”“快鹿食品系列”字樣。快鹿公司認為康鹿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康鹿公司停止在粉幹外包裝上使用上述字樣,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0萬元,並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康鹿公司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粉幹外包裝上將“快鹿”與“食品”“食品系列”並列使用,並未對“快鹿”商標所具有的獨立標識產生實質影響,且該外包裝上已經標註了生產商信息,不會導致他人混淆,故康鹿公司使用上述文字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判決駁回快鹿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快鹿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康鹿公司通過商標權人的授權,有權在粉幹上標註“快鹿”商標,但是康鹿公司在明知該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型並未涵蓋所有食品種類以及“快鹿”字號具有較高影響力的情況下,仍在粉幹外包裝上使用“快鹿食品”“快鹿食品系列”字樣,易讓人誤認為涉案粉干與快鹿公司存在特定聯繫,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市場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由於第5100937號“快鹿”商標仍合法有效,故快鹿公司要求康鹿公司停止在粉幹外包裝上使用“快鹿牌”字樣,與法無據,不予支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遂判決康鹿公司停止在粉幹外包裝上使用“快鹿食品”“快鹿食品系列”字樣,賠償快鹿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4萬元,並在《溫州商報》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選送,二審主審法官鄭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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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C株式會社與樂清市賽姆西氣動液壓有限公司、樂清市大白兔電氣有限公司、丁某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入選理由】

本案核對了電商平臺銷售數據,適用法定賠償方式全額支持了權利人要求行為人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的訴訟請求,體現確定損害賠償數額的客觀性。另外,在責任承擔方面,本案綜合各被告之間存在的法律關係、行為特徵等情節認定兩個主體構成共同侵權,並判令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為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力地打擊了利用公司法人制度惡意從事知識產權侵權的行為。今年年初省兩會上,省高院李佔國院長在省高院工作報告中介紹了該案,並稱這“體現了我國法院制裁惡意侵權、平等保護知識產權的一貫立場”。

【基本案情】

SMC株式會社系第942270號“”註冊商標註冊人。該商標於2011年6月20日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樂清市賽姆西氣動液壓有限公司(以下稱為賽姆西公司)、樂清市大白兔電氣有限公司(以下稱為大白兔公司)、丁金成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向樂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樂清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賽姆西公司、大白兔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及包裝、網站、網店上使用被訴“” “SMC”標識,已經構成對SMC株式會社第942270號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在域名為“yqsmc.com”的網站上點擊“”標識等標籤後鏈接直接跳至SMC中國官網,會誤導消費者認為該網站屬於SMC株式會社或與其存在特定聯繫,構成不正當競爭。賽姆西公司、大白兔公司在產品及產品包裝上標註“MADE IN JAPAN”字樣容易使人誤認為產品生產地在日本國,從而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構成虛假宣傳行為。大白兔公司系丁某成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丁某成未提供證據證明大白兔公司財產獨立於其個人財產,丁某成對大白兔公司債務應承擔連帶責任。綜上,該院判決賽姆西公司、大白兔公司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濟損失90萬元,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丁某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SMC株式會社、賽姆西公司、大白兔公司不服,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賠金額偏低。第一,SMC株式會社的第942279號“”註冊商標專用權具有較高知名度,曾經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第二,賽姆西公司的第10274419號“YQSMC”商標於2016年就已經被行政部門宣告無效,但其仍與大白兔公司共同實施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觀惡意大,而且其侵權行為主要涉及互聯網空間,具有侵權範圍不特定、侵權影響不易消除的特點,給SMC株式會社造成較大損失。第三,賽姆西公司、大白兔公司分別成立於2011、2013年,經營時間長,規模大,僅2016年3月-2018年3月間,兩公司通過電商平臺銷售侵權產品數額高達364萬餘元。第四,賽姆西公司、大白兔公司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沒有標明生產廠家,但兩公司在一、二審中均未披露上述產品系其他企業或個人生產,因而兩公司有別於一般的銷售商,應承擔更大的侵權責任。第五,SMC株式會社為制止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必須支出合理費用,僅一審法院查明的公證費和翻譯費就有20920元。因此,SMC株式會社提出300萬元的損害賠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支持。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賠償數額部分進行改判。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選送,二審主審法官蔡卓森)

08 北京飛拉達健身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與

溫州鼎誠體育發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入選理由】

知識產權調解是知識產權糾紛解決的重要方式,以調解方式化解糾紛,促進雙方當事人化干戈為玉帛,實現合作雙贏,不僅對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具有重要意義,對促進知識產權運用也具有重要意義。本案中,雁蕩山是國家著名5A級風景區,“飛拉達”鐵道攀巖運動與雁蕩山的奇山秀景相結合,不僅有利於豐富旅遊內容,提升旅遊形象,也能更好滿足遊客多元化需求。在此情況下,承辦法官在審理涉案商標權糾紛時,多次做雙方調解工作,釋法明理,奔赴現場考察,最後促使雙方當事人簽訂和解協議,達成了合作意向,在實現當事人利益平衡與保護,促進當地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

【基本案情】

原告在2011年5月27日向國家工商管理行政總局商標局申請在第41類的“體育野營服務”“提供體育設施”服務上註冊“飛拉達及圖”商標,並於2012年6月21日獲得第9520779號註冊商標專用權。經過原告及合作方的努力,“飛拉達”品牌在“鐵道攀登”戶外運動服務行業積累了極高知名度。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鐵道攀登”戶外運動服務項目中使用了與原告註冊商標中文部分完全相同的“飛拉達”標識,具有使相關公眾將被告提供的“鐵道攀登”戶外運動服務項目與原告的品牌相混淆的可能性,侵犯了原告第9520779號註冊商標專用權。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9520779號註冊商標專用權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

2019年5月29日,雙方經法院調解,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被告賠償原告部分經濟損失。原告許可被告使用第9520779號“飛拉達文字及圖”註冊商標,商標續展後另行簽定許可使用合同。被告分期支付原告商標許可費,遵守原告在商標有效期內製定的包括但不限於《“飛拉達商標”使用管理制度》及《鐵道攀登運動服務安全管理制度》等現有及將來制訂的品牌宣傳、安全、活動相關管理制度,以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法律義務。同時,原告同意向被告有償提供鐵道攀登設施及運營風險排查、整改建議、運營人員培訓服務。

(樂清市人民法院報送,一審主審法官張紹國)

09 電商平臺銷售汽車腳墊

實用新型專利侵權行政處罰案

【入選理由】

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往往具有多發性和類似性,特別是在電商領域,由於類似侵權行為太多,且網絡平臺上的賣家涉及全國各地,如果每一個維權都要到管轄行為地處理,會加大專利權人的維權難度,增加專利維權費用。本案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處理專利案件過程時,未簡單地就案辦案,僅查處涉案的侵權網絡鏈接,而是舉一反三,通知淘寶平臺刪除相同或相似的涉案產品鏈接達上百條。該案的處理方式,極大地減輕了權利人維權負擔,有利於更好地保護和激勵企業創業創新。該案獲評國家知識產權局2019年度專利行政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請求人溫州市某汽車用品有限公司系專利號為ZL201520789058.9 “汽車腳墊”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該專利於2016年2月24日授權公告。請求人發現被請求人林某未經請求人許可,擅自在另一被請求人阿里巴巴公司經營的淘寶網上銷售其專利產品。請求人還針對林某銷售涉嫌侵權產品的行為向阿里巴巴公司提出要求下架涉案鏈接的申請。由於平臺需要提供評價報告才能受理,導致侵權行為一直延續。2019年5月,溫州市某汽車用品有限公司請求浙江省溫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處理,責令被請求人林某立即停止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責令被請求人阿里巴巴公司對其經營的阿里巴巴平臺及天貓、淘寶平臺上的侵權產品鏈接作下架處理。

案件調查過程中發現,被請求人阿里巴巴公司所經營的網絡交易平臺上除涉案鏈接外,還存在與被請求人林某相同或相似的涉案產品鏈接達上百條,侵權情節嚴重。請求人也多次向阿里巴巴公司提出要求下架侵權鏈接的申請,但未獲得支持。

為取得快速維權的效果,溫州市市場監管局要求被請求人阿里巴巴公司自查。阿里巴巴公司通過自查,對其經營的網絡交易平臺上的100多條涉案侵權產品鏈接作刪除、下架處理。2019年10月,溫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責令被請求人林某立即停止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

(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選送,經辦人員仲夏)

10 溫州企朋電氣有限公司銷售

侵犯正泰商標開關行政處罰案

【入選理由】

正泰集團是中國民營企業的優秀代表之一,“”商標是中國馳名商標,在電器領域享有較高知名度。雙電源自動轉換開關廣泛用於電梯等電器上,是保證持續不間斷供電的重要部件。在工程建設領域使用侵犯“”商標專用權雙電源自動轉換開關,不僅損害了“”品牌形象,也危及到廣大消費者的生命、財產安全。該案的成功查處,不僅及時保護了我市重點民營企業的知識產權合法權益,也有效打擊了假冒侵權行為,保障了群眾人身財產安全。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5日,溫州市市監局根據前期調查,依法對甌海區梧田街道南堡村沙南錦園(原甌海大道西段快速路梧田南堡安置地塊工程)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檢查發現40個已安裝的標示“”商標的雙電源自動轉換開關和22個已安裝的標示“”商標的隔離開關,上述雙電源自動轉換開關和隔離開關經浙江正泰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人員現場鑑別,均屬侵權產品。經查,上述假冒“”商標的雙電源自動轉換開關和隔離開關供貨商是溫州企朋電氣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3日,當事人溫州企朋電氣有限公司同甌海大道西段快速路梧田南堡安置地塊工程項目部簽訂了配電箱銷售合同。2016年至2018年,溫州企朋電氣有限公司將低價購得標示“”商標的雙電源自動轉換開關和隔離開關安裝在配電箱內銷售給甌海大道西段快速路梧田南堡安置地塊工程(甌海區梧田街道南堡村沙南錦園)項目部。經查,當事人溫州企朋電氣有限公司銷售給甌海大道西段快速路梧田南堡安置地塊工程(甌海區梧田街道南堡村沙南錦園)項目部標示“”商標的雙電源自動轉換開關40個,其中NH40-63/4 SZ型號22個,銷售價格是810元/個;NH40-100/4 SZ型號7個,銷售價格是810元/個;NH40-250/4 SZ型號11個,銷售價格是1630元/個。銷售標示“”商標的隔離開關22個,型號均是NH40-250/3,銷售價格是225元/個。上述標示“”商標的雙電源自動轉換開關和隔離開關均已安裝使用並結清貨款,經營額為46370元。

2019年1月15日,溫州市市監局立案調查。案發後,當事人溫州企朋電氣有限公司積極配合拆除了安裝在甌海區梧田街道南堡村沙南錦園的仿冒“”商標的產品,並替換為“”產品。至2019年3月4日,當事人將相關涉案產品替換完畢並提供了退貨協議,證明上述拆除的仿冒“”商標的產品已退還該公司。2019年3月5日,我局對該批仿冒“”商標的產品予以扣押。

當事人溫州企朋電氣有限公司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雙電源自動轉換開關和隔離開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屬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作如下處罰: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沒收依法扣押的40個標示 商標的雙電源自動轉換開關和22個標示 商標的隔離開關;3、處以罰款92740元。

(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選送,經辦人員盧勝闖)

素材來源:民三庭

溫州市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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