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一公司取名騰訊,一審被判侵權

近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濟南中院”)就騰訊集團起訴山東騰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騰訊傳媒)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騰訊傳媒侵權成立,需停止侵權並賠償騰訊經濟損失30萬元。值得一提的是,濟南中院在審理過程中,認定“騰訊”註冊商標構成馳名商標。據悉,這是法院首次司法認定“騰訊”註冊商標構成馳名商標。

騰訊集團起訴稱,經公證取證顯示,被告成立於2016年9月,主要經營範圍包括文化藝術交流活動策劃、廣告設計製作代理等。除了公司名稱帶有“騰訊”字樣外,該公司的官方網站使用了“騰訊傳媒”“騰訊集團”的字樣,而且官網“DM廣告”欄中的廣告設計使用“騰訊傳媒”“騰訊百事通”字樣並突出使用“騰訊”二字。在明知“騰訊”商標及企業具有極高知名度的情況下,被告仍將“騰訊”作為企業字號,並且在官網及廣告設計中使用“騰訊”字樣的行為,明顯具有“搭便車”的故意,涉嫌侵犯了騰訊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對於騰訊集團的起訴,騰訊傳媒辯稱,其曾經申請註冊第35類“騰訊傳媒”商標,後被駁回,被告使用“騰訊傳媒”並無惡意。被告企業是合法註冊,經營範圍集中在第35類“廣告設計”等,與原告的涉案商標核准的第38類“通訊服務”不屬於同一類別,被告在公司網站、製作的廣告設計上使用“騰訊傳媒”字樣不侵犯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被告使用“騰訊”作為企業字號,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濟南中院經審理認為,騰訊傳媒在官網及廣告設計中使用“騰訊傳媒”、“騰訊百事通”等標識的行為,使相關公眾在見到標有“騰訊傳媒”標識的DM廣告時,會對廣告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會誤認為標有“騰訊傳媒”文字標識的服務是騰訊提供的,或者誤認為該公司與騰訊存在某種特定聯繫,侵犯了騰訊的涉案“騰訊”商標專用權。與此同時,該公司使用“騰訊”企業字號,足以使公眾將該公司以及其提供的廣告設計服務與騰訊公司產生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

據此,濟南中院判決該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騰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立即停止使用“騰訊”企業字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騰訊經濟損失30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濟南中院在審理過程中,認定“騰訊”註冊商標構成馳名商標。判決書顯示,“騰訊”商標經長期使用,為企業創作了高收入、高利潤,在同行業中名列前茅。其相關品牌的廣告宣傳遍及全國,獲得了有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的多年的正面評價,達到為相關公眾所廣為知悉的程度。因此,“騰訊”註冊商標構成馳名商標。

一審判決後,騰訊傳媒相關負責人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公司將提起上訴。

本報將繼續關注案件最新進展。(本報記者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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