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家暴行為致受害人損傷是否應該擔責

當事人雙方婚後因瑣事爭吵,一方當事人用磚頭擊打另一方當事人,造成其嚴重損傷,由此另一方當事人申請人身保護令,對於一方當事人的家庭暴力行為另一方當事人可否要求賠償以及賠償標準是什麼。

實施家暴行為致受害人損傷是否應該擔責

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行為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對受害人造成身體損傷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該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有:第一,行為人具有侵犯人身、精神、性方面的暴力違法行為。包括毆打、傷害、強姦等暴力行為或者以暴力進行恐嚇、威脅、逼迫,同時還包括間接家庭暴力行為,即僱用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對家庭成員進行傷害。第二,因行為人一方的暴力行為損害了其他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給受害人造成損害。第三,行為人的暴力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具有因果關係。其中,受害需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損害結果的發生與侵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證據可以包括受到侵害時的報警記錄、醫院的診斷證明,以及公安機關的傷情鑑定報告,也可以對家庭暴力行為進行錄音、錄像,證明家暴事實的存在。此外,對受害人的損害賠償並不只是針對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及人格權等人身權利的侵害本身,還包括髮生在財產上、精神上的侵害結果的賠償。

當事人雙方為夫妻關係,二人發生爭執時,一方當事人致使另一方當事人上唇軟組織穿通性損傷,對此,另一方當事人向公安機關報案,並申請保護令。對於一方當事人用磚頭擊打另一方當事人致其受傷的行為可認定其為家庭暴力行為,其擊打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同時構成違法行為,並對另一方當事人造成上唇軟組織穿通性損傷的損害事實,且另一方當事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根據報案記錄和另一方當事人的傷情記錄,可要求一方當事人對於損傷結果承擔賠償責任。

實施家暴行為致受害人損傷是否應該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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