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不是藥神”的專利科普 生命權與專利權 孰輕孰重?

這幾天《我不是藥神》這部電影爆了,被稱之為難得的國產好片,這部電影之所以這麼火爆,是因為他把現代醫藥的倫理衝突困境展露無遺,選取的藥物原型也是爭議最大的癌症神藥格列衛。

1.“專利壟斷”帶來的巨大差價?

首先,專利和壟斷,不是一個概念,放在一起說也並不合適。專利是法定的排他權,限制別人的抄襲;而正常行使知識產權並不叫壟斷,搞小動作限制競爭,那才可能算是壟斷。

其次,專利藥,或者我們叫它原研藥,20000塊價格較之仿製藥千把塊的價格,差的並不是專利導致的價格上升。

專利只是防止別人製造、銷售你的專利產品。但是,專利藥也就是原研藥,背後包含的是鉅額的研發成本。

諾華公司2007年到2011年之間的研發成本是836億美金,然而被批准上市的藥只有21種,而且並不是每一種都能賣出好價格的。這800多億美金,放在2009年可以買800個C羅;放在今年,可以買400個姆巴佩。

所以,拿非註冊的印度仿製藥來和正規藥品比價格,是沒有可比性的。而你又把它歸結到“專利壟斷”,第一誤解了壟斷;第二,抹黑了專利,第三,誤導了讀者。

2. 為什麼印度可以仿製專利神藥格列衛?

印度1995年申請加入WTO之後,設立了10年過渡期。在此這10年中,仍然沿用其1970年的專利法,即印度政府仍然可以拒絕藥物產品的專利。所以1995年之前的搶仿藥仍將遊離於專利法之外。這是大環境。

而從格列衛在美國FDA(藥品食品監督局)橙皮書登記的專利來看,一共涉及四件專利,最早的化合物專利US5521184A申請於1994年,早於1995年。它以及後面的US6958335B2、US6894051B1、USRE043932E也都沒有對應的印度專利保護。

所以,只要印度的藥品監管部門批准,印度藥企就可以仿製格列衛,至於臨床實驗什麼的,只聽說,比較亂...好在“印度格列衛”Veenat的口碑還比較好。

而據說印度的第一例強制許可的仿製藥誕生於2012年。

3. 為什麼中國不可以仿製神藥格列衛?

如果你的問題是為什麼在中國不可以製造、銷售、許諾銷售格列衛,那你的答案是,因為格列衛在中國有專利,這樣的回答是嚴謹的。因為中國專利法禁止的就是以上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但是,如果你的題目問的是,為什麼不可以在中國仿製格列衛。那這個問題一定不能用專利來回答,而是應該用藥監局的視角來回答。

因為,能不能仿製一種原研藥,一定是要獲得藥監局批准的,而且怎麼申請,怎麼批准,批准幾個都是有規定的。

而知識產權問題,也必須是藥監局在審批時不得不尊重的。雖然格列衛的在中國專利失效後,仿製藥才能上市,但是在專利失效之前,你想在政策允許的時間內,開展活性成分合成、劑型仿製、臨床實驗、一致性評價等一系列仿製工作,為上市做準備,這些都是允許的,但是需要提前在藥監局備案。

可以說,仿製格列衛的工作,在專利法允許的範疇,藥監局允許的範圍內,是可以在中國格列衛專利有效期內進行的;但是生產、上市仿製出來的格列衛,必須是在我國藥監局批准之後,原研藥專利失效之後才能進行的。

4. 為什麼不能從印度 / 其他國家進口神藥格列衛?

從其他國家進口藥,再到中國進行銷售。不是你想幹就乾的。因為藥品不是一般的商品。

簡單來說,不管你進口的藥是來自印度的仿製藥,還是美國原產的正品藥,你想光明正大的在中國市場堂而皇之的賣掉,是需要藥監局批准的。

因為這些藥是要給國人用,你就要通過一系列的臨床實驗、一致性評價試驗來證明給中國人吃了是有效果的,安全的,而且需要去藥監局拿到“國藥準字”的號,否則都是賣!假!藥!

對的,你沒有看錯,無論你賣的是印度仿製的格列衛,還是美國原裝進口的格列衛,只要沒有在我國藥監部門註冊,你們賣假藥的性質是一樣的!

侵犯專利權,大部分是民事責任;但是賣假藥,直接就是刑事責任,是要坐牢的!你說哪個嚴重?

5. 為什麼不能適用權利用盡原則?

所謂專利權用盡,應該指的是如果你從美國買了正規的格列衛,然後在把格列衛人肉扛到中國,然後加價賣出去。這種行為才可以討論,是否能用專利權用盡原則,來針對諾華公司在中國的專利,進行不侵權抗辯。

當然,如果你從美國的藥店直接購買,且沒有什麼其它附加條件。從美國近年來的判例來看,是屬於專利權用盡的。在美國是允許你出口到中國的。

但是,在中國你會遇到的最大的麻煩還是來自諾華公司。他們會對市場做監控,也許你在自家藥店賣自己進口的美國格列衛,不用多久就會被諾華髮現。

但是,諾華一定不會用專利侵權來整治你,一定是直接投訴你賣!假!藥!

根本不會給你專利權用盡,進行不侵權抗辯的機會...然後,你直接就進去了...

6. 中國怎麼沒有格列衛?

我們都知道,格列衛不是印度研發的,是印度仿製的,說通俗點就是抄襲,既然印度都造的出來,中國為什麼沒有自己的格列衛,難道中國的仿製能力還比不過印度嗎?

印度大規模仿製外國藥品,有些藥物甚至美國剛上架幾個月,印度那邊的仿製藥就出爐,之所以如此規模化,是因為印度在1970年的《專利法》放棄了對藥品化合物的知識產權保護,否認外國藥企的專利權,允許本國企業生產仿製藥,所以印度成了世界藥廠。

對於印度產格列衛而言,他在印度是合法且有效的真藥,但是到了中國,就是無法拿到行政批文的假藥,中國是保護國際藥企的專利權的,印度產格列衛明顯侵害了諾華公司的專利權,所以當然不會被允許進口。由於不允許侵犯諾華的專利權,中國的藥企也不敢去偷偷研發生產格列衛。

所以,全世界的仿製藥幾乎都集中在印度,連美國人有時候都偷偷的跑去印度買藥,這是印度的法律所決定的。

7.專利保護和人命誰更大

中國對專利進行保護,這件事肯定是正確的。任何一個專利的發明都是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不對專利進行保護,那麼在發展的前期抄先進國家是很爽的,但是在發展的後期,就會被動挨打。

例如中國,原創和自主研發能力非常薄弱,其核心原因並不是什麼填鴨式教學壓抑了學生的想象力,根本原因是過去幾十年裡中國根本不重視對專利發明的保護,抄襲成風,誰也不願意踏踏實實搞研發。研究出新東西有什麼用,別人一下子就給你抄走了,你哭都沒地方哭去,既然這樣,我幹嘛還要搞研究,跟著抄別人的就是了。

如果一個社會都是這種思維,那麼他永遠只能從事低級製造,永遠只能跟著發達國家屁股後面走,因為你始終慢半拍,你不會自主研發,只會抄襲。有些產品是很容易抄的,你追上的步伐還快一點,但是像工業母機這種高精尖產品,你就是仿製能力再強,你連樣機都拿不到,拿到的產品一般都差個三四代,所以你就根本沒辦法抄了。這種高精尖的東西只能靠自己研發,別無他法。

所以,對專利的保護是正確且有必要的,只要這個專利是別人發明的,無論售價多貴,都是有道理的,嫌貴你可以不買,就當這個世界沒發明過這個東西就是。但是當專利保護和人命牽扯到一起的時候,事情就變的複雜棘手了。

賺錢可以,但是要有個度,當因為要賺取專利費而導致很多病人吃不起藥只能悽慘的死亡,這種明知道生路在哪裡,只是因為窮而眼睜睜的看著自己死去的悲劇,是任何一國的倫理都無法接受的。研發一種新藥的成本通常都在10億美元以上,醫藥公司很困難,但是病人因此傾家蕩產,也很困難,我們不能單純的傾向於某一邊,社會效率和社會公平是互相制衡的,為了社會公平,犧牲一點社會效率,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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