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車“搖身一變”成出租車

2020年4月13日上午10時許,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交管大隊四中隊民警在轄區內的鼎盛華世紀廣場海鑫路巡邏時發現一輛車牌可疑的出租車。於是便讓同事帶著警用設備來到了現場,隨即對出租車的號牌進行了核查,結果查無此號牌。

報廢車“搖身一變”成出租車


在對車輛檢查時發現這輛出租車的車門竟然沒有鎖閉,於是打開執法記錄儀,對車內進行了檢查。發現保險標檢車標也是偽造信息。

報廢車“搖身一變”成出租車

在與道路運輸管理局取得了聯繫後,運管局的工作人員來到現場對車輛進行檢查,向我們介紹到這輛出租車是屬於報廢私家車輛私改出租車,因為車身最明顯的證據就是這輛出租車竟然帶有天窗,而且後備箱上車標都噴上了油漆,隨後對車輛進行了移交。運管部門聯繫拖車將車輛拖走,該車因是報廢車輛所以會對其進行強制報廢處理。

報廢車“搖身一變”成出租車

安全提示

報廢車輛是指達到國家報廢標準的各種機動車,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因其他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機動車。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將原本的到達年限強制報廢,改成限制公里數還有年限,而對私家車則只在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時引導報廢。這種取消了年限轉而以公里數的限制為標準的方法,大大提高了私家車的使用率。以一年2萬公里的正常使用率來計算,私家車的使用時限幾乎翻了一番。雖然取消了年限,但並不意味著任何車輛都能真正開滿60萬公里。


報廢車“搖身一變”成出租車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

報廢車“搖身一變”成出租車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四條:

已註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燬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週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於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註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機動車引導報廢:


報廢車“搖身一變”成出租車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七條:

國家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

達到下列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燬等處理,並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二)租賃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四)公交客運汽車行駛40萬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80萬千米;

(六)專用校車行駛 40萬千米;

(七)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八)微型載貨汽車行駛50萬千米,中、輕型載貨汽車行駛60萬千米,重型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行駛70萬千米,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行駛40萬千米,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行駛30萬千米;

(九)專項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行駛50萬千米;

(十)正三輪摩托車行駛10萬千米,其他摩托車行駛12萬千米。

機動車逾期未檢驗、未報廢的危害:


報廢車“搖身一變”成出租車

一、存在較大安全隱患:機動車逾期不檢驗,無法及時發現機動車制動、轉向、燈光等安全系統存在的問題,不能及時保養和維修,上路行駛存在重大的安全隱患。

二、發生事故無法理賠:根據機動車保險相關規定,車輛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車主將無法獲得理賠。

三、一旦上路將被查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六條第四項,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將被處罰款及車輛暫扣。

四、因機動車輛達到報廢年限技術性能差,操作靈活性、穩定性、制動性能等大大降低,安全隱患隨時存在,易引發道路交通事故,嚴重威脅過往車輛和行人的生命財產和安全。

五、報廢機動車因沒有參加保險,且車輛也不值錢,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大多駕駛人無力承擔鉅額經濟賠償,直接影響了社會治安的穩定。

報廢車輛如何處理: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其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燬等處理,並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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