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金臺區趙某涉嫌銷售侵犯“西鳳酒”“五糧液”“茅臺”“劍南春”“國窖1573”註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19年寶雞市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十大典型案件之

五、趙某銷售侵犯多個註冊商標專用權假冒白酒案

【案情簡介】:2019年1月15日,寶雞市公安局環食藥支隊將金臺區某菸酒商行(經營人為趙某)涉嫌銷售侵犯“西鳳酒”“五糧液”“茅臺”“劍南春”“國窖1573”註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移送至金臺區市場監管局處理。經金臺市場監管局查明:當事人趙某自2018年8月份開始,共以17580元多次購進“西鳳酒”“五糧液”“茅臺”“劍南春”“國窖1573”等白酒共計162瓶,違法經營額為37250元。截止被公安局查獲,已銷售10瓶,其餘152瓶被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經商標專有權廠家鑑定,上述被扣押白酒均為侵權產品。金臺市場監管局接到公安移送後依法給予了處理。

五、趙某銷售侵犯多個註冊商標專用權假冒白酒案

【處理結果】:1、沒收尚未銷售的白酒152瓶;2、罰款30000元。

【案件評析】:當事人行為屬典型的銷售假冒商品行為,侵犯了註冊商標專用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當事人趙某以上處罰符合規定。

【典型意義】:銷售假酒是一種比較典型、也比較具有代表性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依法查處、打擊這種違法行為,對於維護食品安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具有明顯的社會效應。本案中,當事人銷售的假酒,相信大部分人會認為當事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為何該案不採用《食品安全法》而採用《商標法》處罰呢?因為該案所謂“假酒”,其實是根據商標權利註冊人出具的鑑定結論判定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屬於違反《商標法》的情形,本案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無法說明涉案產品的進貨渠道,明顯觸犯了商標法,適用《商標法》處理可以達到快速查處,迅速消除社會影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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