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紅線!區分“親子親賣”與民間送養行為的關鍵點在哪裡


法律紅線!區分“親子親賣”與民間送養行為的關鍵點在哪裡

近日,鮑某某涉嫌性侵養女案在引起社會的極大關注的同時,將網絡送養黑產鏈亂象也一併推到了群眾的關注中。中介建群前線,已出生孩子10萬起價,這種“親子親賣”的網絡送養黑產鏈觸碰的法律紅線也是很明顯的。

01 作為中介方

為買賣雙方搭建交易平臺,對接雙方並從中賺取予以牟利,其行為已涉嫌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同時為保證收買方可以順利上戶,中介還會找關係為販賣嬰兒開具出生證明,從中收取高額利益回報並滋生一大批非法辦證等地下產業,中介方及其背後所謂關係方也涉嫌構成了拐賣兒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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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於網絡

02 作為收買方

其“買女為妻”“買子為子”的“實際需求”產生的利益催生了網絡送養黑產鏈,對擾亂了社會秩序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此外,買賣雙方簽署的所謂《送養協議》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我國《收養法》明確規定:

收養成立需要一定的法定條件及相關的程序,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具有法律效力的收養關係。

收買方行為在明知出賣方和中介方在販賣婦女、嬰兒的情況下,而實施名為收養實為收買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其行為已涉嫌構成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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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作為親生父母的出賣方

將親生子女作為商品以高額的費用販賣,以送養之名行拐賣之實,其行為涉嫌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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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否除依照《收養法》法定程序以外的其他送養行為都會構成犯罪呢?

是不是送養人不收錢就沒事了?

並不一定,我國一直普遍存在民間送養行為,司法實踐中對民間送養行為與“親子親賣”的送養行為還是有所區分的。兩高一部的出臺的《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中認定:

不是出於非法獲利目的,而是迫於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的,屬於民間送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區分“親子親賣”的送養行為與民間送養行為的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故意上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並且司法機關還會通過審查送養人的背景及送養原因、送養人收取錢財及收取數額多少、送養人是否關注收養人的收養目的及撫養能力等等對送養人的主觀進行認定。

此外,即使送養人沒有收取錢財,對私自送養導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符合遺棄罪特徵的,也可以遺棄罪論處,所以親生父母對於民間送養應該慎之又慎,畢竟收養人的真實面目誰也不得而知。

法律紅線!區分“親子親賣”與民間送養行為的關鍵點在哪裡

綜上,筆者認為,作為司法機關,並不提倡這種法律框架外的民間送養行為,而是出於社會發展現狀、兒童健康成長以及人道主義等等多種綜合因素考慮下,對這種迫於無奈的民間送養行為不予以犯罪論處,體現我國司法機關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理念,而當前我國法律還需對這種民間送養行為進一步加以規範。

此外,即使為人父母並無任何的門檻和條件,但是隻要將子女成功帶到這個世界,孩子就該享有人格尊嚴權和身體自由權,無論從道德上還是法律上親生父母都應對子女盡到撫養、教育的責任。

來源:黃埔檢察

轉自:方圓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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