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視角下的褚時健:一個幸運且識時務的死刑犯

褚時健是一個並不討人嫌的人,他有一個招人愛戴的樸實性格,以至於在這個仇富的時代,他在商業上取得的巨大成功和平生積累的鉅額財富,沒有給他帶來羨慕嫉妒恨,帶來的是萬眾敬仰與無盡佩服。

褚時健是一個法律上確鑿無疑的重刑犯,他沒有被判處死刑更多的源於司法的慈悲和司法者的善意,而非在當年的司法環境下他罪不至死。當然,司法的慈悲和司法者的善意更多地是受到社會輿論的影響,付出與回報的不對等所帶來的強烈不公平感以及功過相抵的傳統觀念,讓社會公眾能夠理解甚至接受他的貪汙,且不認為其應當受到與罪行對等的懲處。更重要的是褚時健的識時務與明哲保身讓以上所有對其有利的因素最終轉化成了對其有利的判決。

褚時健商業上的成功與意志品質上的可貴是毋庸置疑的,因為保持其它所有條件不變,沒有褚時健就不會有紅塔山的偉業和褚桔的傳奇,所以紅塔山與褚桔多傳奇褚時健就有多傳奇。沒有任何英雄可以脫離時勢而生,所以,也沒有任何理由因為時勢否定英雄。

但褚時健並非一個完人,更亦非一個完全沒有否定之處的人。在法律上,褚時健就是一個犯下死罪而有幸逃過死罪的人。

在褚時健犯罪方面,我們所知道的是:1995年褚時健貪汙公款170萬美元。該犯罪事實是褚時健在公安機關不知情的情況下主動供述的,被認定為自首,因此在案件事實方面沒有任何爭議。在法律適用方面,其辯護律師雖然主張應構成集體私分國有資產罪,但顯然貪汙罪才是準確的罪名。因此,褚時健構成貪汙罪,貪汙金額170萬美元,無論在事實上還是法律上都沒有任何爭議。褚時健本人在審判過程中對此供認不諱,沒有做過任何辯解。

我們容易忽略的是:除上述確鑿無疑的170萬美元貪汙外,褚時健在任期內還非法獲得財產人民幣403萬元、港幣62萬元,褚時健因此被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雖然不能說該400餘萬元財產系貪腐所得,但至少說明褚時健在任十七年期間並非兩袖清風,一心為公,沒有任何貪慾。

我完全不可能想到的是:1996年,褚時健指示屬下將1150萬美元轉入其指定的境外私人帳戶,並銷燬了全部的轉賬憑證。雖在在審判過程中褚時健辯稱該轉款行為是為了掩蓋貪汙170萬美元的證據,實際為了幫公司購買設備,但後查證該辯解不屬實。後雖然雲南高院因“該轉款行為存在非法佔有、購買設備或其它目的的可能性,不具有充分的排它性”並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事實真相如何各人自有判斷。

需要補充說明的是:僅以褚時健供認不諱的貪汙170萬美元一罪,依照當年的量刑標準,褚時健就應當被判處死。褚最終獲得無期判決除了自首、酌情考慮其社會貢獻,重要的在於他揭露他人重大犯罪構成立功。

綜上所述,胡延美認為:

一、褚時健在商業上取得了重大成功,對國家做過巨大貢獻,是當之無愧的英雄,值得萬眾學習和敬仰。

二、人無完人,褚時健確實是一個觸犯了死刑的重刑犯,他在特定時期有過非重重大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為,必須客觀認識。瑕不掩瑜但瑜也不掩瑕,公正評價才是最好的評價。一味叫好和吹捧也是褻瀆。

三、褚時健的犯罪歷程值得每一個企業家警醒。因為功過相抵並不被法律所認同,且大概率你不會如褚時健一樣幸運。

四、亡羊補牢未為晚矣,識時務者為俊傑,褚時健犯罪後的應對值得很的企業家學習。

五、沒有永遠的朋友,只有個人的核心利益;人品貴重如褚時健者,也會通過舉報朋友的重大犯罪來立功保命。所以,最好別犯罪,否則誰知道都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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