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經雙方簽字確認後生效?未必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確認後生效”,這句話在合同中很常見。生活中的大部分合同確實如此——簽字確認即生效,但需要留意的是,並不是所有合同都是簽字確認即生效。以自然之間借款合同、定金合同等為代表的實踐合同,除經雙方簽字確認外,還要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為合同才生效。

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生效的合同,如買賣合同,在買方和賣方簽訂了合同之後,即使出賣人沒有交付標的物,該合同也是生效的。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雙方沒有履行合同的,沒有違約的一方有權向對方主張違約責任。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確認後生效?未必


實踐合同,是相對於諾成合同而言的一種合同類型,其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我們以民間借貸合同為例,民間借貸合同生效,除了雙方達成合意、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外,還要求出借人實際向借款人交付約定借款才生效,如果在約定時間內,借款人沒有按約支付借款,只能要求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從操作性的角度來說,我們瞭解實踐合同的特徵,主要考慮發生爭議的證據保留問題。移民借貸為例,通常法院處理民間借貸案件審查證據時,不僅僅要求債權人提供雙方達成借款合意的憑證,比如:借款合同、借條等,還要求提供實際交付借款的憑證,如:轉賬記錄、收條等,也正是基於實踐合同的性質,在沒有完成交付前,合同不生效。

常見的實踐合同主要有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代物清償協議等。因此,大家在接觸上述合同時,要特別留意,並且在履行過程中保留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如:交付借款、定金、保管物的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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