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禁食寵物,不宜“狗族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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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寫的第145篇趣法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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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獨立思考,泓睿達

3月31日,深圳人大常委會通過《深圳經濟特區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條例》,將於5月1日起施行,取代執行了17年之久的《深圳經濟特區禁止食用野生動物若干規定》。


深圳禁食寵物,不宜“狗族歧視”


2020版和2003版相比,有一處變化最明顯——禁止食用用於科學實驗、公眾展示、寵物飼養的非食用性利用的動物。包括具有寵物功能的動物也不能吃了。

這一條被公眾直接理解為“禁食寵物貓狗”

這體現了深圳的矛盾心態。既想“文明”一大步,又向現實“妥協”一小步。

“文明”一大步怎麼說?我們比較一下2003版,當時規定國家重點、省級重點,以及國務院林業部門公佈的野生動物禁止食用,但是已經成功人工繁育、大量飼養、許可食用的除外。當時將禁食範圍限制在“野生動物”。而2020版則擴大了禁食範圍。不僅包括野生動物,實驗室養的、動物園養的以及家養寵物都不能吃。

和廣州4月9日發佈的《廣州市禁止濫食野生動物規定》比較後,深圳的“狗權宣言”先進性就更加明顯,因為廣州版的禁食範圍和17年前深圳2003年的規定如出一轍。

“妥協”一小步怎麼說?同樣體現在“禁止食用用於科學實驗、公眾展示、寵物飼養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動物及其製品”上面。“寵物飼養”的動物,比如哈士奇、貴婦犬等,因為是滿足人類精神需求的,不能吃。

這句話反過來理解,就是作為“食用性利用”的貓狗,深圳不禁止吃。

有沒有“肉食用途”的貓狗呢?有,比如廣西玉林每年的“玉林荔枝狗肉節”幾乎每年都引發愛狗人士和愛狗肉人士的衝突。


深圳禁食寵物,不宜“狗族歧視”


以我的家鄉湛江為例,在雷州一帶有食用“肉狗”的傳統,“狗肉滾三滾、神仙站不穩”。上世紀90年代在城區,還經常能看到出售狗肉的夜宵檔,每當夜幕降臨,白天的菜市場就變成了宵夜一條街,店主們會把宰殺好並煮熟的肉狗整隻掛在檔口最顯眼的位置,旁邊燉著一口大鍋,根據食客的不同要求提供白切、烹炒、紅燜的狗肉料理。

每當看到齜牙咧嘴被掛在檔口的狗頭,媽媽都擔心我們受不住誘惑偷吃,她會嚴厲並緊張的提醒我們不能吃、不能吃,吃了要得報應。

實際上,我媽自己連牛羊肉也不吃。

首鼠兩端,深圳不可能有效實現食品安全。

第一、你無法讓更多的市民敬畏規則。對於把情感寄託在貓狗身上的人來說,他不會嘗試品嚐任何貓狗。對於不介意嚐鮮的人來說,他們看見任何貓狗都像一盤菜。因為無法分辨哪些是寵物貓狗,哪些是食用貓狗。如何對偷竊食用寵物貓狗的行為進行執法?如何分辨被做成一盤菜的是貓狗,還是牛羊,是寵物貓狗還是食用貓狗?

第二、你無法讓更多的貓狗免受屠戮。因為規則當中產生了例外情形,人們會很容易通過諸如證明“我正在吃的狗肉並不是寵物狗,而是一條流浪狗。”而免除最高十倍的懲罰。


深圳禁食寵物,不宜“狗族歧視”


第三、你無法讓行政部門有效降低執法成本。凡是政策必遭遇對策。當年為了打擊“雙搶”和降低交通事故率,深圳開了全城“禁摩”的先河,現在電動摩托車依然充斥了大街小巷。禁止食用貓狗導致在深圳吃狗肉成本增加市場的變通方式有兩條,一條是變為非法行為繼續存在,另一條是產業鏈被周邊城市所承接,造成城市與城市接壤地區的食用貓狗市場興盛起來。

應該對禁食貓狗“一刀切”。

第一、狗權不應該有所區分。狗和狗之間應該是可以語言交流的,5月1日以後的深圳街頭,一條貴婦狗偶遇一條“肉狗”,她輕蔑的說:“我是寵物狗,我滿足人類精神需要,沒人敢吃我,你是肉狗,你滿足人類肚子需要,生來就是被吃的命,真是悲慘啊。”,這種對白和200年前白人對黑人說:“白人生而優越,黑人生而為奴”的種族歧視沒有區別,只不過這種“狗族歧視”被人類以立法的形式確定下來了。


深圳禁食寵物,不宜“狗族歧視”



第二、解決“可以食用”和“禁止食用”條款的“打架”問題。4月8日,農業農村部發布《國家禽畜遺傳資源目錄(徵求意見稿)》,《目錄》共列出傳統畜禽18種包括:豬、普通牛、瘤牛、水牛、犛牛、大額牛、綿羊、山羊、馬、驢、駱駝、兔、雞、鴨、鵝、火雞、鴿、鵪鶉等。特種畜禽13種包括梅花鹿、馬鹿、馴鹿、羊駝、珍珠雞、雉雞、鷓鴣、綠頭鴨、鴕鳥、水貂、銀狐、藍狐、貉等。在《說明》中指出目的之一是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深圳禁食寵物,不宜“狗族歧視”

注意,這31種動物裡沒有“貓狗”。

而《說明》第五點專列“關於狗”的說明:“隨著人類文明進步和公眾對動物保護的關注及偏愛,狗已從傳統家畜“特化”為伴侶動物,國際上普遍不作為畜禽,我國不宜列入畜禽管理。”

可見,貓狗不是禽畜。

但深圳規定第三條“可以食用的動物”依據就是《國家禽畜遺傳資源目錄》,一方面深圳規定第二條說禁止食用寵物,但沒有明確禁止食用肉用狗,另一方面第三條說《國家禽畜遺傳資源目錄》裡面不包括狗。

你說到底“非寵物”的貓狗能不能吃?而“寵物”的兔子、羊駝、鴕鳥能不能吃?

顯然,第二條和第三條在這裡打架了。

農業農村部《說明》是這樣界定禽畜與陸地野生動物關係的:對於納入《目錄》的31種動物,歸《畜牧法》管理,對於沒有納入《目錄》又在野外生長的種群,歸《野生動物保護法》管理。

貓狗不在《目錄》中,又不在野外生長,因此就處在灰色地帶。深圳這一刀想切個正中,把一部分灰色納入不能吃範疇(寵物貓狗),把另一部分灰色納入可以吃範疇(肉用狗),留下了隱患。

第三、應該禁食貓狗。既然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灰色地帶,深圳又想先行先試,那麼應該明確哪些貓狗可以吃。

可以確定,以是否寵物來判斷能否食用,絕對不是好的標準。

其實農業農村部在《說明》中已經給出了答案:

一是堅持科學,“畜禽必須經過長期人工飼養馴化,有穩定的人工選擇經濟性狀”;

二是突出安全,

“優先保障食品安全、公共衛生安全、生態安全”;

三是尊重民族習慣,“考慮多民族生產生活需要和傳統文化等因素”;

四是與國際接軌,“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和國際慣例”。

根據這四條標準,肉食狗應該符合規範飼養、肉食來源可追溯。至於尊重民族習慣和國際接軌。

我認為,深圳作為移民城市和國際都市和內陸城市相比,無論在開放程度還是防疫難度都有所不同。首先在民族習慣上,市民對於貓狗是滿足精神需要的認同度,遠遠高於貓狗是滿足口腹需要的認同度;其次如果想吃,可以回到屬於自己的民族習慣的地區吃;第三和國際接軌,我們不需要刻意在老外面前表現文明,但也不需要刻意在老外面前表現什麼都吃的勇氣。

就應該一刀切禁止在深圳吃一切貓狗,而不是禁食寵物貓狗,何必向一部分人瞪目,又向另一部分人妥協?

立場堅定才能開風氣之先,首鼠兩端必然功敗垂成。

泓睿達法評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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