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兩類自備電站不要求取得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

國家能源局:兩類自備電站不要求取得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

4月9日,國家能源局《關於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 優化電力業務許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併網運行的非燃煤自備電站以及所發電量全部自用不上網交易的自備電站,不要求取得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

《通知》明確,將深入推進簡政放權,簡化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管理。繼續對分佈式發電、可再生能源發電等項目實施電力業務許可豁免、簡化政策,並將餘氣發電、煤礦瓦斯發電等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納入豁免、簡化範圍。同時,為減輕企業經營負擔、切實將豁免政策惠及企業,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應採取公示的方式,主動註銷豁免範圍內企業的電力業務許可證。

《通知》要求,貫徹落實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要求,嚴把許可准入關。一是明確發電項目取得電力業務許可時間節點,加強風電、光伏發電項目許可准入監管;二是要求做好煤電機組市場退出,對關停機組按規定辦理變更或註銷。同時,關停機組發電權轉讓不需要保留電力業務許可。

《通知》要求,規範輸、供(配)電企業許可管理及加強許可事中事後監管。一是對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申請條件進行相應調整;二是重點強調了增量配電項目業主的合法經營權利,明確在下一步將集中組織開展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標註工作;三是優化輸、供電許可變更工作,進一步簡化變更手續。

同時,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要落實“一網通辦”要求,企業自查、變更等業務全部實現網上辦理,不斷提升信用監管效能。

據介紹,《通知》是對2014年《國家能源局關於明確電力業務許可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的延續,並進一步擴大豁免政策適用範圍。《通知》的出臺,將使電力業務許可制度在促進國家產業政策落實、規範企業經營行為、維護電力市場秩序、優化營商環境等方面作用得到進一步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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