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危廢行業政策正“悄然”變天

生態環境部去年10月發佈的《關於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監管能力、利用處置能力和環境風險防範能力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提出,生產企業應採取清潔生產等措施,從源頭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優先實行企業內部資源化利用危險廢物;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危險廢物資源化利用汙染控制標準或技術規範;鼓勵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在環境風險可控前提下,探索開展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豁免管理試點。

注意!危廢行業政策正“悄然”變天

《指導意見》還針對專業性較強的危廢提出明確要求:多氯聯苯廢物等需要特殊處置的危險廢物和含汞廢物等具有地域分佈特徵的危險廢物,實行全國統籌和相對集中佈局,打造專業化利用處置基地;適度發展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項目,將其作為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的有益補充;加強廢酸、廢鹽、生活垃圾焚燒飛灰等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建設;鼓勵石油開採、石化、化工、有色等產業基地、大型企業集團根據需要自行配套建設高標準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鼓勵化工等工業園區配套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貯存、預處理和處置設施。

《指導意見》還要求完善危廢處理全生命週期監管,嚴審發放危廢許可證,抓好危廢處理設施建設內容和環境“三同時”工作,確保危廢項目環評和危廢許可證高效銜接;抓好新建工業項目環評工作質量,嚴查環評固廢管理內容,嚴查運行企業危廢管理數據和環評固廢篇章有效銜接;實施固廢排汙許可證,加強日常監管抽查;優化轉移聯單管理,實施電子聯單,限時審批,鼓勵跨省轉移;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在重點單位的重點環節和關鍵節點推行應用視頻監控、電子標籤等集成智能監控手段,實現對危險廢物全過程跟蹤管理;各地應充分利用“互聯網++監管”系統,加強事中事後環境監管,歸集共享各類相關數據,及時發現和防範苗頭性風險。

2019年新修訂並廣泛徵求意見的《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修訂草案)》,強化減量化和資源化的約束性規定,提出有關部門在制定規劃時,應最大限度降低填埋處置量,倒逼源頭減量和資源化。

生態環境部去年修訂、發佈了5項危險廢物技術標準、指南。《危險廢物鑑別標準通則》和《危險廢物鑑別技術規範》發佈實施,進一步完善了危險廢物鑑別程序、檢測技術要求,有利於加快實現源頭減量和資源化目標。

生態環保部發布的《危險廢物填埋汙染控制標準》(CB18598-2019)要求,從2020年6月1日起廢鹽的填埋場所應執行更高的標準,必須建剛性填埋場,廢鹽的填埋成本大幅上升,在此背景下,廢鹽的非法處置案件可能會有所增加,如何加強廢鹽監管,統一管理標準,統一執法尺度成為必要,否則會發生劣幣驅良幣現象。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修訂稿)》(徵求意見稿)於2019年9月印發。近日,根據反饋意見,生態環境部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修訂稿)》(二次徵求意見稿)。本次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一是刪除2016年版《名錄》正文第四條,正文內容由9條修改為8條。二是修訂了附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名錄(修訂稿)》(二次徵求意見稿)的附表共計470種廢物,與2016年版《名錄》相比增加6種(其中由於2016 年版《名錄》中廢物拆分導致種類增加3種),刪減15種(其中由於2016年版《名錄》中廢物合併導致種類減少4種)。此外, 修改了69種危險廢物的文字表述或危險特性表述。三是修訂了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名錄(修訂稿)》(二次徵求意見稿)的附錄新增14種危險廢物,共計30 種危險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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