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湟中縣包某某上墳祭祖引發火災,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案情簡介】

  2018年某月某日16時許,包某某及其家人到湟中縣大才鄉立欠村包家灣墳地上墳祭祖。在上墳過程中包某某用自身攜帶的打火機將燒紙點燃後,因風勢過大引燃附近荒草引發火災。

  【偵辦過程】

  火災現場過火面積357.8畝,其中雲杉未成林造林地264畝,93.8畝為農業用地,造成經濟損失19.5439萬元。

  森林公安局偵辦此案,在證據事實面前,犯罪嫌疑人包某某對自己上墳燒紙不慎導致火災的事實供認不諱。

  2018年2月26日包某某因涉嫌失火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依法取保候審。

  【民事賠償】

  本案民事賠償部分,被告人包某某與湟中縣林業局達成和解協議,被告人包某某賠償林木補栽補植費12萬元,並已全部履行,補栽林木成活率已經被湟中縣退耕還林辦公室驗收。

  【法院判決】

  2018年7月18日,湟中縣人民法院鑑於被告人包某某案發後積極實施撲救,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並已對過火區域內林木進行了補栽,具有悔罪表現,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包某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執行。

  案發後包某某積極實施撲救,事後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並已對過火區域內林木進行了補栽,具有悔罪表現,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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