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海禁政策,關閉了海上“絲綢之路”,原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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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歡迎收看本期的一雪前史,今天給大家聊一聊明代的海禁政策。元朝在對外關係上,儘量發展商業貿易,希望到中國來通商的國家和部族更多,雖然它在沿海一帶建立了若干處徵收商稅的機構,即所謂市舶司,在某種場合上也控制著海上的交通,但卻沒有把“海禁政策”當作十分重要的問題來看。明太祖在推翻元朝統治建立起自己的統治權之後,對於海外關係採取十分嚴格的控制手段,除了政府自身與海外某些國家某些部族建立一定的關係外,對於私人與其他國家、部族間的海上貿易,一概加以嚴格的禁止,這就是所謂的“海禁政策”。

明朝的海禁政策,關閉了海上“絲綢之路”,原因是什麼

鄭和寶船

永樂至宣德間,由於當時的社會經濟得到初步時恢復和發展,又由於統治者自身的要求,海外貿易獲得大規模的發展,鄭和等七次下西洋,在客觀上也使“海禁政策”略呈一種寬弛的狀態。正統至正德間,土地高度集中,但手工業與商業資本的發展也較為迅速,對於海外貿易的要求更為迫切,而國家也逐漸認識到發展海外貿易對於解決財政困難問題的重要性;所以在此時,雖然依然執行著舊日的“海禁政策”,但在弘治正德間,卻發生了一些開放“海禁”的傾向。自正德末世至嘉靖後期,由於葡萄牙侵略勢力的東來以及“倭寇之患”逐漸嚴重,“海禁政策”又嚴厲執行起來。只是在嘉靖末年,“倭寇之患”初步平定之後,由於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又出現了開放“海禁”的先兆。隆慶至崇禎間宣佈開放“海禁”,默許私人進行海外貿易,但仍加以種種的限制,還不能說“海禁政策”完全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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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海禁政策下的貿易方式

在“海禁政策”下,明代對外貿易的方式可以包括在王圻之“貢舶與市舶一事也”一語之中。這就是說,若不是貢舶,互市貿易是不許可的。朝貢本身可視為貿易之一種,因為每次朝貢,朝廷照例以賞賜的名義,付與相當的代價。但大多數的國家,在朝貢以外,尚附帶經營普通方式之貿易,且後者往往較前者更為重要。關於朝貢一事規定有種種煩瑣的儀式和手續,如貢朝貢道,入貢人數或船數皆有一定的限制。同時,此種朝貢貿易制度,在財政收入上,不僅無利,且屬一種負累,因此入貢必限定期限(琉球二年一貢,安南、占城、高麗三年一貢,日本獨限十年一貢,其他國家,以三年一貢者為最多。)又為了辨識貢舶的真偽,洪武十六年(1383年)禮部制定勘合制度,於是遏羅國及其他占城琉球等五十九國開始發給勘合文冊。每於貢舶到達時,市舶司與之對合號簿,並驗視表文方物,皆無詐偽,乃送入京。海外諸國到中國“朝貢”之後,明政府依例給予“賞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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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

朝貢領賞以後,貢使本應立即就途返國,但若於正貢外有附帶來的貨物,許於會同館開市二日或五日,唯朝鮮琉球不拘限期。各鋪行人等亦可帶物入館內賣與夷人。雙方公平交易,以不違禁的物品為限。其次,關於會同館互市之抽分率,若依弘治年間的規定,則課稅為五分,但這種規定事實上等於空文,朝貢國大部分是依著特旨,將抽分免掉。從史書記載來看,從明洪武年間,經過永樂、正統,直到弘治年間,皆無市舶抽分之事,這是敢斷言的。蓋明初是依恤商政策,商稅力求簡約,同時也是為了振興衰退的對外貿易,所以會同館互市,市舶互市,都採取免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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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棣

至於本國商人出國貿易限制甚嚴,與外國來華的不同。自洪武時起,因沿海倭患,常有集私往諸番互市之令。成祖一登帝位,亦於登基詔書中重申通番之禁。永樂二年(1404年),又禁民間下海船。民間原有海船的,盡改為平頭船以防其私通外國。

明代的朝貢貿易制度在永樂年間鄭和遠征以後是最旺盛的時代,弘治年間也還繼續著。但是,到了正德年間已起了性質上的變化。第一,自從宣德以後,南洋遠方諸國入貢者已遠不如前時之盛;至於入貢的諸國,又多不守貢制,往往挾帶私物,不依時限至,弊端百出。第二,沿海沿邊人民因生計關係,往往私自出境貿易,甚且勾引夷寇入犯。第三,因為自葡萄牙人東來以後,歐洲他國人接踵而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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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艦隊

一方面,中國在南洋的政治地位與經濟勢力漸為歐人所排擠而相形見絀,另一方面,這些歐洲的國家,還要與中國直接通商。他們挾有強有力的組織與雄厚的資本,當然不像南洋諸國的馴和肯居臣屬的地位,往往用武力強迫中國互市或勾引奸民做內應挑起叛亂,使中國沒有辦法,只好多開江岸以延納這些與寇舶沒有多大分別的商舶。自此以後,諸國入京進貢的事情漸少,會同館互市的盛況亦漸冷落,原居附從地位的市舶司互市反日見繁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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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船

就是在這個時期起,政府的國際貿易政策,從懷柔主義轉變到了收入主義上面去。在弘治正德以前,對於貢舶市舶入口貨物,差不多沒有執行過“抽分”的辦法。但這種招徠的政策,後來也許因為財政上的理由,也許因為番舶所載的私物日多,所以不能不有所改變。於是“抽分”制度便被嚴厲地執行起來。弘治間規定,凡番國進貢,國王、王妃及使臣人等附至貨物,十分之五抽分入宮,五分給還價值,以錢鈔相兼支付。其後自正德十二年(1517年)至嘉靖五年(1526年)改為十分抽二。至於抽分所抽的是貨物,而非貨幣。這種辦法,或者有它的困難及不公平的地方,所以最遲到了萬曆初年,入口番貨已改徵貨幣。此外,對西洋來中國的夷舶及中國人下番的商舶亦分別徵稅。由於貿易方式的改變,所以明末的海外貿易,在一定程度上是得到了發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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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皇帝

貿易影響方面

明初在朝貢貿易制度下固然無抽分之事,官牙私牙也不承認其存在,對於互市貿易,似乎是採用自由放任政策,然而,有所謂“非朝貢不許貿易”一條大的原則,而且那繁瑣的形式主義亦為大害,這不能不說是貿易發展的大阻礙。又於明中葉的抽分制也還沒有采用,政府的收入,只是朝貢品而已。在政府一方面,對於朝貢使節的賞賜品、接待費的支出,達到相當的數目,從政府收入的觀點來看,這種事沒有大的意義,也是很明白的。無論如何,明代之朝貢貿易,不論從貿易政策上或財政政策上講,都沒有重大的價值,只是屬於所謂朝貢禮的服從關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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倭寇

“倭寇之患”,自明一代,不斷地出現於沿海各地,北起山東,南至廣東,到處都有。而最嚴重的時期則在嘉靖中世,即公元十六世紀的四十年代至五十年代,地點則集中於江、浙、閩三省。“倭寇之患”是如何發生的?茲先從“朝貢關係”的貿易說起。自公元十四世紀的後三十年至十六世紀的前六十年,日本的政治局面是一種領主割據的形態。但因為中國認為日本是一個國家,而不是許多國家,所以所有和日本的“朝貢關係”,大體上說是以足利幕府為對象的。雖然足利幕府有時將若干勘合分給某些“藩侯”、“寺社”(指大寺院地主),使他們也分享到對中國貿易的利益,但這樣還不能滿足“藩侯”和“寺社”的要求。

明朝的海禁政策,關閉了海上“絲綢之路”,原因是什麼

浪人

而那些得不到“勘合”的,就把自己境內的商人和浪人組織起來,利用他們到中國私行貿易或進行劫掠。這些私商和浪人,就以此為業,成了正式的“倭寇”。但不能說這是導致“倭寇”發生的根本原因,而是發生了某些客觀的影響。“倭寇”根本是從日本來的一夥劫掠中國的盜匪,即使中日間的貿易關係不受到限制,中國的海禁沒有那樣嚴格,這夥盜匪還是要劫掠中國的,只不過在程度上或許有些不同而已。至於參加到“倭寇”裡面去的那些中國的奸商、流氓分子,不能認為他們是為了發展私人貿易而被迫如此,他們不過是替日本海盜做幫兇而已。

總結

明代的“海上之患”,除“倭寇”以外,還有“海寇”。“倭寇”與“海寇”的分別,在於“倭寇”是外來的,雖然也有中國人參加,但就其整個歷史看,主要的還是日本的私商和浪人。而“海寇”則不然,它是中國內部的一個問題,雖然或許有某些外國人參加,或許與海外某些國家發生關係,但畢竟是由中國人自己組成的一種武裝力量,外來的成分不多。這種性質的“海寇”,也是與明一代相始終的。然而明代後期才逐漸出現了很大規模的“海寇”,像隆慶萬曆間的吳平、曾一本、林道乾、林鳳,天啟間的鄭芝龍等。他們都擁有大批船隻,人數也有幾千或幾萬之多,內部也有一定的部署和組織,形成了一股強大的武裝力量。雖然“海寇”的性質是比較複雜的,但也是私人海外貿易活動者為了突破他們所受“海禁政策”和“朝貢貿易制度”的束縛和限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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