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匆匆那年》訴百度網盤一案反轉!百度不侵權

1月6日,糾紛長達3年的《匆匆那年》版權方訴百度網盤侵權一案最終結果對外披露。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

撤銷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原判,改判百度公司未侵犯焦點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駁回焦點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這起案件經歷了一波三折的過程,也是網盤平臺侵權糾紛中最受關注的一個案件。


《匆匆那年》訴百度網盤一案反轉!百度不侵權



《匆匆那年》是一部反映“80後”情感和生活的影視作品,焦點互動公司對該作品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權利期限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3月,焦點南京分公司在日常的盜版信息監測中發現,在百度網盤上存在有包括網絡劇《匆匆那年》在內的大量侵權文件,遂通過發函的方式要求百度公司根據MD5值(一種文件信息摘要算法值)阻止百度網盤用戶上傳、存儲該劇視頻文件,並從網盤服務器中刪除用戶已存儲的內容。


《匆匆那年》訴百度網盤一案反轉!百度不侵權


因在合理時間內,百度公司未刪除相關侵權文件、也未採取技術手段屏蔽用戶上傳、存儲、分享侵權文件,焦點南京分公司將百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280萬元及合理支出20萬元。


2018年10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針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百度公司不構成直接侵權,但構成幫助侵權,應刪除涉案作品,並賠償原告焦點南京分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萬元等。百度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江蘇省高院經審理後於近日作出判決,撤銷南京中院的一審判決,駁回焦點互動公司全部訴訟請求,認定百度公司不承擔任何侵權責任。


首先,百度網盤用戶將涉案被控侵權作品存儲於百度網盤中,網盤用戶的存儲行為以及百度公司提供存儲空間的行為均不構成對涉案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就特定作品文件網絡存儲空間的提供方和作為網絡存儲空間使用者的網盤用戶而言,存儲行為具有一定獨立性,有別於不同網絡用戶之間出於文件傳播目的而發起的分享行為,存儲行為不代表存儲行為的實施主體同時具有傳播特定作品的主觀意思,故不能將特定作品文件的存儲行為簡單等同於特定作品文件的傳播行為,單純的存儲行為亦不必然構成對相關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


其次,焦點互動公司投訴的涉及《匆匆那年》作品的直接侵權傳播行為並不清晰。焦點互動公司多份證據僅證明了百度網盤中存儲有涉案視頻文件,且百度網盤具備的分享、離線下載、秒傳等相關功能可以用來實施侵權傳播行為,但上述證據並不足以證明確實存在有用戶藉助百度網盤實施了涉案作品的侵權傳播行為且百度公司對此明知或應知。在焦點公司發送的《告知函》中,焦點互動公司雖然要求百度公司斷開、刪除分享鏈接,但卻未提供任何分享鏈接。


《匆匆那年》訴百度網盤一案反轉!百度不侵權


再次,焦點互動公司向百度公司發送的《告知函》不構成有效通知。作為權利人所發出的一個有效的通知,至少應該使得被通知方可以方便快捷地關聯並提取投訴人的投訴內容,可以初步獲知、定位被投訴侵權行為的行為實施主體、行為客觀狀況,在此基礎上再進一步盡到其他應當且必要的審查注意義務,並採取包括但不限於斷開鏈接、刪除文件等各項具體處理措施。該案中,焦點互動公司發出的《告知函》中並不存在任何侵權分享鏈接,也不存在其他能使百度方便快捷定位侵權傳播行為及實施人的具體內容。在未有指明百度網盤用戶實施傳播涉案作品侵權傳播行為的情形下,要求百度公司對百度網盤內所有文件進行完全排查或進行相應技術改造以實現快速定位,顯然不適當地加重了百度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負擔,亦可能不當損害網盤用戶基於合法目的使用作品而享有的合法權益,缺乏相應的事實及法律依據。




近年來,隨著網盤用戶規模快速擴張以及雲計算技術的日益成熟,網盤服務在為網民提供便利的同時,也引發了新的侵權盜版方式。通過網盤傳播侵權作品、實施侵權盜版行為的現象越來越嚴重,權利人對此反映強烈。


版權保護和文化創新是有著緊密的聯繫,版權保護可以向別人來宣傳屬於自己的產品,屬於自己的勞動成果;而當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時,就可以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利益不受到損失。只有加強版權保護,保障創作者的權益,才會有更多的人去投入創作,才會有更多創新的作品呈現在大家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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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面對侵權國家也在不斷加碼知識產權保護,實行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加大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懲治力度,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機制,堅決打擊各種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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