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烏龍房產案”,誰操控了16年?

鞍山“烏龍房產案”,誰操控了16年?

2019年4月17日,遼寧省鞍山市中級法院(以下簡稱鞍山中院)開庭審理朱秀琴訴天力士大藥房物權保護一案。

年過七旬的朱秀琴再一次站在法庭上。

2002年她傾盡所有首付30萬為兒買房,並簽訂正式買賣合同,交款兩年後房產被法院執行給他人後向法院提交異議。為了討回公道,往後15年時間,手持房產證奔走各級法院,不停的反映與上訪,由遼寧省高級法院(下稱省高院)下發意見函地方法院執行迴轉到地方法院撤銷執行迴轉,法院在未通知到朱秀琴的情況下又下發另一裁定,徹底終止朱秀琴房產的實質權益。

開庭前一個月,鞍山鐵西區法院對此案進行調查時發現,整起案件都系“烏龍案件”。一個在2000年就已註銷的公司,何平竟能利用註銷公司的公章發起的執行異議訴訟,法院更是受理已經註銷的、不存在的企業所提出的異議,並把朱秀琴購買的房產執行給一個主體不存在的公司,讓其承受十六年維權討房的艱辛。

至今為止,朱秀琴所購買的門市房仍被他人招租漁利。花60萬購買的門市房手持房產證11年,一天的權益都未曾實現。能讓七旬老嫗三級法院來回奔走十多年,何平究竟背後究竟隱藏著何許人?


房產證成一紙“空文”

遼寧天力士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鞍山虹橋分店(以下簡稱天士力藥房)系該房屋現承租人,因佔用朱秀琴與開發公司一角,而雙方均未收到任何租金,故而對簿公堂。

根據租賃合同,天力士藥房是與鞍山市電子工業貿易公司(以下簡稱電子公司),簽訂時間是2017年3月6日,每年租金18萬元。

為何天力士大藥房會與電子公司簽訂租賃合同?而該承租地持有房產證的朱秀琴卻未拿到任何租金?事情原委還得從到購房時說起。

2002年9月6日,58歲的朱秀琴到鞍山中冶房屋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冶公司)售樓處為三兒子富榮喆以5319元/平方米的價格購買一套112.8平方米的門市房,首付30萬元,並簽訂一份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約定2003年5月30日房屋交付使用,中冶公司負責辦理按揭貸款和房屋產權證。

買房簽訂日期在2002年,在簽訂合同兩年後,朱秀琴所購買的門市房卻被鞍山市鐵西區法院(以下簡稱鐵西法院)執行局裁定給經協產業總公司(以下簡稱經協公司)。

此後,為了討回公道,朱秀琴向各級法院來回奔走,卻始終未能要回房產。在一系列訴訟均告無果後,朱秀琴向遼寧省高院不斷的上訪和反映情況,2008年6月6日,省高院下終於下發建議函。

鞍山“烏龍房產案”,誰操控了16年?

該函載明:“鞍山市鐵西區法院在執行鞍山市電子工業貿易公司與鞍山市經協產業總公司一案中,將其(富榮喆)購買112.8平方米的房屋執行給電子工業貿易公司,屬違法執行案外人的平方(財產)。”

從鐵西法院一直到省高院,直到下發建議函,獲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同時獲得該房屋房產證。這一步朱秀琴花了五年時間。

2008年7月21日,鐵西區法院裁定:將執行給電子公司的經協大廈高層主樓1-2層網點112.80平方米予以執行迴轉。9月29日,鞍山市房屋所有權發證中心給朱秀琴的三兒子富榮喆頒發了房屋所有權證。

裁定落地生效,那為何案件至今卻還是被他人招租獲利?該案拐點便是由此裁定開始。

“真空”裁定書

雖然裁定落地,但執行法官朱越遲遲未執行。時間又拖到了2015年,此時離手上鐵西區法院作出的“落地裁定”已經過去了七年之久。

2015年8月,朱秀琴拿著鐵西區法院下達的《民事裁定書》來到自己購買的門市房前,發現自己購買的門市房已被租出,而且已在營業。

鞍山“烏龍房產案”,誰操控了16年?

富榮喆所持的房產證

當朱秀琴拿出自己手上這份鐵西區法院裁定時,承租人也向朱秀琴出示一份時間為2013年12月13日鐵西法院《執行裁定書》。並稱“你這個裁定已被法院撤銷”。

朱秀琴眼前的2013年鐵西區法院作出的“《執行裁定書》”另她真假難斷,該份裁定朱從未聽說也未曾見過,未收到開庭通知,未參加庭審,這份裁定到底是孰真孰假?

另一讓她覺得蹊蹺的是,承租人手上的這份裁定的審判長正是2008年自己手中的“裁定書”的執行法官。

為此,朱秀琴找到朱當面對質,朱越證實裁定書的存在,稱在無法通知到朱秀琴及其家屬的情況下,才在人民日報上公告送達後開庭的。

據知情人士透露,下發的裁定時,法院以鞍山市經協大廈、鞍山中冶房屋開發有限公司、富榮喆下落不明為由,表示公告送達。而2008年第一份裁定書中第一行就是朱秀琴的地址。

朱秀琴向朱越提出閱卷,朱越先稱卷宗無法找到,後稱卷宗丟失。最後,朱秀琴在找到當時的法院院長李君的情況下才看到卷宗。

由裁定書中發現,電子公司經理何平稱把自己說成是爭議標的物的權利人。以異議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迴轉人)的身份提出:“富榮喆所述其購買的本案執行標的物,是由鞍山中冶房屋開發有限公司於2005年與鞍山市經協大廈所籤的聯建補充協議所得後賣給富榮喆的。該協議是在沒徵得原權利人鞍山市電子工業貿易公司同意的情況下而簽定的,其侵害了鞍山市電子工業貿易公司的合法權利,是無效的。用無效的協議取得的執行標的物再賣給富榮喆也是無效的。”

時間上2001年簽定聯建協議的時間說成是2005年,並把2002年9月6日富榮喆與中冶公司簽定購買合同的日期說成2005年之後。何平幾度更改說辭,前後陳述矛盾重重,儘管如此,鐵西區法院仍作出了撤銷自己在2008作出的“《民事裁定書》”。

據調查,該電子公司系1986註冊成立的集體企業,是鞍山市電子工業局下屬企業。何平系該公司法人代表,該電子公司在2003年就已被註銷,主體不存在,公司局登記中也沒有該公司。

然而就是這樣一家主體不存在的公司,用早就作廢的公章加蓋在撤銷執行迴轉申請書上。

更值得注意的是,鐵西法院未審查訴訟主體就已立案,已是違法,由此錯誤開端延續,導致一錯再錯。

何平在2003年用就已被註銷的電子公司的公章,於2005年至2010年之間多次以電子公司名義向有關方面遞交文書,並發動原有企業的職工向三級法院上訪多達38次。

富榮喆曾多次到鐵西區法院請求強制執行,並且到鞍山市檢察院實名舉報何平利用2003年以前就已經作廢的電子公司公章虛假訴訟,非法侵吞國有資產和偷稅犯罪行為,但結果都是大海石沉般毫無後續。

相關法律規定:濫用過期公章要付法律責任屬於詐騙罪同時公司也會有連帶責任但公司有權向使用者追償。

期間,何平聯名於麗君、王哲、張桂英、龐穎等多名政協委員向鐵西區法院遞交提案《關於鐵西區法院案件審理拖拉的提案》,何平不僅自己以政協委員的身份干預司法,還聯合多名政協委員向法院施壓。

據知情人士透露,“此次審判會已準備駁回朱秀琴的訴訟請求,何平動用了之前的關係,如果判決朱秀琴勝訴,必會波及此前案件相應執行人。”

手持房產證11年房屋卻難以追回,為何自身權益會如此難以實現?如今,朱秀琴所購的門市房現已產生200多萬租金,至今的權利和租金無一得到實現。唯一請求便是法院能公正審理,在有生之年能把房產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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