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白樑某雄被提起公訴,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4月1日,茂名市電白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被告人梁某雄提起公訴。


這是疫情防控期間茂名地區首例妨害傳染病防治犯罪。2月11日,公安機關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梁某雄立案偵查,主動聽取檢察機關對案件定性、偵查取證等方面意見建議。3月13日,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梁某雄取保候審。3月26日,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受理後,嚴把事實關、證據關、法律適用關,依法從嚴從快對被告人梁某雄提起公訴。


經審查,被告人梁某雄系茂名市電白區人,長期在武漢市武昌區經營生意。2020年1月21日,梁某雄駕車搭乘親友從武漢市回到本區那霍鎮合和村住處。1月24日,鎮、村幹部及衛生疾控部門工作人員先後通過電話聯繫和現場通知等方式,明確告知梁某雄居家隔離觀察及相關注意事項。1月24日至2月5日期間,梁某雄違反疫情防控規定,多次外出探親訪友,與多人接觸。2月7日,梁某雄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結果呈陽性,後被轉至茂名市人民醫院隔離治療。2月11日,梁某雄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因梁某雄拒絕執行疫情防控措施,造成那霍鎮合和村、離竹村被封閉式管理,多名接觸人員被隔離觀察,1名密切接觸人員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嚴重後果。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梁某雄無視國家法律,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嚴重危險,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目前,該案正在審理中。


電白梁某雄被提起公訴,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新型冠狀病毒具有傳染性強、傳播速度快、防控難度大等特點,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有效防止疫情蔓延,各級政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一系列疫情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對重點疫情地區返回人員排查、登記、隨訪,重點追蹤、督促相關人員主動隔離觀察。因此,每一個人都有責任和義務投身到疫情防控大局,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疫情防控規定,積極配合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疫情防控工作。對於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檢察機關將堅決依法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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