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28日在官方網站發佈公告稱,在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模式下,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境內代理人或其委託的報關企業可向海關申請開展退貨業務。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45號(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退貨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貿易便利化,幫助企業積極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優化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退貨監管,推動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相關政策規定,現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退貨海關監管事宜公告如下:
一、在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模式下,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境內代理人或其委託的報關企業(以下簡稱“退貨企業”)可向海關申請開展退貨業務。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及其境內代理人應保證退貨商品為原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二、退貨企業可以對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申報清單》(以下簡稱《申報清單》)內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請退貨。
三、退貨企業在《申報清單》放行之日起30日內申請退貨,並且在《申報清單》放行之日起45日內將退貨商品運抵原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原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相應稅款不予徵收,並調整消費者個人年度交易累計金額。
四、退貨企業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接受海關監管,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海關總署2018年194號公告有關內容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2020年3月28日
公告明確在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模式下:
1、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境內代理人或其委託的報關企業可向海關申請開展退貨業務。
2、保證退貨商品為原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3、退貨企業可以對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申報清單》內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請退貨。
4、退貨企業在《申報清單》放行之日起30日內申請退貨,並且在《申報清單》放行之日起45日內將退貨商品運抵原海關監管作業場所、原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相應稅款不予徵收,並調整消費者個人年度交易累計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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