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道路交通事故】@駕駛員 請與前車保持安全車距

★/<font>簡要案情

2019年12月13日19時10分許,劉某駕駛寧AXXXXX號小型轎車,沿靈武寧東大街由北向南行駛至靈武寧東大街與長城路交叉路口實施左轉彎時,與馬某某駕駛二輪電動自行車沿靈武寧東大街由北向南行駛至此時,兩車發生碰撞,造成馬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預防道路交通事故】@駕駛員 請與前車保持安全車距


【預防道路交通事故】@駕駛員 請與前車保持安全車距


【預防道路交通事故】@駕駛員 請與前車保持安全車距


★/<font>原因分析

劉某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實施轉彎時遇馬某某駕駛非機動車直行未按規定讓行,且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font>責任追究及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 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七)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之規定。劉某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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