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提醒:疫情期間福利、捐贈、補助等相關業務的財稅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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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提醒:疫情期间福利、捐赠、补助等相关业务的财税处理方法

口罩也許一輩子都沒想到,自己有一天會成為硬通貨,而且是全世界人民持續爭搶的對象。更沒有想到的是,自己會讓那些素來與數字打交道的財務人一不小心掉到坑裡。下面,我就從財稅的角度,通過以下9個案例來談一談,對於疫情期間福利、捐贈、補助等相關的業務應如何進行正確的財稅處理。

案例1、疫情期間,某企業購買口罩一批作為職工福利發放給員工,共支付購買口罩款20.34萬元,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正確的會計處理為:

借:管理費用-勞動保護費 18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23400

貸:銀行存款 203400

注:企業購買的口罩屬於防護用品,可以作為勞動保護費入賬,並進行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扣。

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修改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範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8〕3號)第二章第十條“(二)防禦缺氧空氣和空氣汙染物進入呼吸道的呼吸防護用品”相關規定,公司集中採購發放給員工的口罩可以作為勞動防護用品管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0】084號)第十五條:納稅人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可以扣除。

第五十四條:勞動保護支出是指確因工作需要為僱員配備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等所發生的支出。

案例2、疫情期間,某企業購進口罩一批用於捐贈,共計支付購買口罩款20.34萬元,通過宋慶齡基金會捐贈給湖北某承擔防控工作的醫院。正確的會計處理為:

借:庫存商品 18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3400

貸:銀行存款 203400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203400

貸:庫存商品 18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23400

注:如果企業是直接向某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捐贈的,企業需取得被捐贈醫院的接收證明,可以讓接受的人員寫個收條並加蓋鮮章,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憑證。

政策依據: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三條規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企業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並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個人享受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有關規定執行;在辦理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填寫《個人所得稅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扣除明細表》時,應當在備註欄註明“直接捐贈”。

企業和個人取得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作為稅前扣除依據自行留存備查。

案例3、疫情期間,某企業統一向員工每人發放200元現金,共計10萬元,作為疫情期間的現金補助。正確的會計處理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10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0

注:此補助為現金補助,不能享受免徵個人所得稅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號)自2020年1月1日起,單位發給個人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案例4、某企業疫情期間派出員工參加疫情防控工作,該企業為被安排去參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員工發放補貼,共計支付了10萬元。正確的會計處理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新肺補助10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0

注:給參加抗擊疫情的員工發放的補貼免徵個稅的範圍為各省規定標準以內。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號)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

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案例5、疫情期間,某企業購買口罩生產機轉產口罩,共支付113萬元。該企業已列入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正確的會計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 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30000

貸:銀行存款 1130000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適用一次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在優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46號)的規定執行。企業在納稅申報時將相關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行次。

案例6、疫情期間,某企業收到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共計30萬元,正確的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300000

貸: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 300000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適用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的,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3)《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應用指南:稅收返還。稅收返還是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先徵後返(退)、即徵即退等辦法向企業返還的稅款,屬於以稅收優惠形式給予的一種政府補助。

案例7、 某運輸企業在疫情期間向防控部門運送保障物資,收到因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運輸收入共計10萬元。正確的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1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運輸收入 90909.09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9090.91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9090.91

貸:其他收益 9090.91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3)《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應用指南:除稅收返還外,稅收優惠還包括直接減徵、免徵、增加計稅抵扣額、抵免部分稅額等形式。這類稅收優惠並未直接向企業無償提供資產,不作為本準則規範的政府補助。

另: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的具體範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具體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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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某餐飲企業在疫情期間提供餐飲服務,共取得收入10萬元。正確的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1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餐飲收入 94339.63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5660.37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5660.37

貸:其他收益 5660.37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號)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優惠的,可自主進行免稅申報,無需辦理有關免稅備案手續,但應將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相應欄次;在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填寫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本期減(免)稅額明細表》相應欄次。

(4)《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應用指南:除稅收返還外,稅收優惠還包括直接減徵、免徵、增加計稅抵扣額、抵免部分稅額等形式。這類稅收優惠並未直接向企業無償提供資產,不作為本準則規範的政府補助。

另: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收派服務是指如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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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某小規模納稅人,2020年3月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共計取得收入50萬元。正確的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5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495049.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4950.50

銷售額=500000/(1+1%)=495049.50

銷項稅額=500000/(1+1%)*1%=4950. 50

減徵額=500000/(1+1%)*2%=9900.99

注1: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可以享受階段性減免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的優惠。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按以下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照上述規定,免徵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免稅項目相應欄次;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徵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徵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徵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第8欄"不含稅銷售額"計算公式調整為:第8欄=第7欄÷(1+徵收率)。

注2:申報表的填寫和會計處理會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正確的稅務處理為:

根據上述政策可以看出,實際上在填寫申報表中的銷售額時,3-5月的銷售額是按照:含稅銷售額/(1+1%)計算填列的,對應的銷項稅為:含稅銷售額/(1+1%)*1%,而在第15行填列的應納稅額會還原為:含稅銷售額/(1+1%)*3%,那麼在第16行的減徵增值稅應納稅額即為:含稅銷售額/(1+1%)*2%。也就是說,這2%的減徵額,是不需要單獨進行賬務處理的,只在申報表中體現出來。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小規模納稅人的月銷售額小於10萬、或季度銷售額小於30萬元的,是免徵增值稅的,如果是免徵的話,填列第9、10欄後,第17、18欄則自動帶出數據,如超過了免徵額的納稅人,則按上述方法填列相應欄次。

對於月銷售額未達到1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而免徵的增值稅,在會計處理上則需將免徵的增值稅計入當期損益。

政策依據:

財政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第二條第十款 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並確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增值稅制度規定的免徵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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