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關市政府修訂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制發規範性文件要嚴守五個“不得”

本網訊 近日,嘉峪關市政府審議通過並印發了《嘉峪關市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這是自2009年嘉峪關市施行《嘉峪關市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以來,第二次全面修訂。

《嘉峪關市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自2009年制定出臺,並於2015年修訂、完善,《辦法》的出臺有效提升了嘉峪關市的規範性文件管理水平,但部分單位制定的規範性文件質量不高,可操作性不強,照搬照抄上級文件等問題還不同程度地存在,還有部分單位偏重文件制定,忽視或者輕視文件的修改、廢止,以致部分規範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後未能及時評估,造成管理真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損害了政府公信力。

新修訂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規定製發行政規範性文件要嚴守五個“不得”(即不得增加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複證明、無謂證明的內容;不得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不得超越職權規定應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不得違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等);辦法還規定未經市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核的規範性文件不得報送市政府審議;報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的規範性文件應同時報送法律顧問的審查意見;政府規範性文件由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審議,集體討論決定;規範性文件應當自公佈之日起15日內報送備案等內容,規範行政規範性文件的起草、審核、審議、登記、編號、公佈、備案、解釋、清理評估等製程序。

《嘉峪關市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的修訂實施,對於切實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進一步規範政府行政行為,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嘉峪關市司法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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