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每日一案|無明顯反抗行為時如何認定強姦罪中的違背婦女意志

每日一案|無明顯反抗行為時如何認定強姦罪中的違背婦女意志

被害人無明顯反抗行為或者意思表示時,如何認定強姦罪中的“違背婦女意志”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6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孟某在武漢市洪山區某酒吧內與被害人朗某(美國籍)跳舞相識後,後孟某趁朗某酒醉不省人事知己,騙取酒吧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的行人,將朗某帶出酒吧。隨後孟某夥同次某、索某、拉某、多某將朗某帶至某KTV的202包房。接著,多某購買避孕套,並向次某、索某和拉某分發。次某、索某、拉某趁朗某神志不清,先後在包房內與其發生性關係。孟某和多某欲與朗某發生性關係,但因故未得逞。當日,朗某回到任教學校後,即向公安機關報警。經鑑定,被害人郎謀雙上臂及臀部多處軟組織挫傷。

【裁判理由】

違背婦女意志是指未經婦女同意而強行與之發生性交的行為。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關鍵要看婦女對發生性行為是否同意,至於婦女表示同意是發生在性交之前還是性交過程中,均不影響同意的成立。但女方無明顯反抗行為或者反抗意思表示時,不能據此推定為默示狀態下的不違背婦女意志。

對婦女是否同意不能以有無反抗為標準。一般情況下,應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判斷被告人的行為是否“違背婦女意志”。

1、案發時被害婦女的認知能力。

2、案發時被害婦女的反抗能力。

3、被害人未作明確意思表示的客觀原因。由於實踐中存在未作意識表示情形下的“半推半就”、默示同意和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下的未作意思表示兩種性質不同的現象,我們認為應當結合案件具體事實和相關證據,對其客觀原因予以分析,進而對行為人的行為做出準確判斷。應當從案發當時環境、雙方是否為熟人關係,被害人的身體狀況、行為人的人數等因素,綜合判定被害婦女是否具有選擇表達不同意的意思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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