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6 三十年前沒有得到法律懲戒的人,如今又在做什麼?

你聽說過這樣幾個案子嗎?

在日本,一名19歲的青年強姦一名家庭主婦,然後絞殺了這名家庭主婦和在一邊驚哭的11個月大的女嬰,再順手帶走被害者家庭的財物。 你知道這個案子最後的結局是什麼嗎?

在一系列的調查後,日本山口縣地方裁判所,法官以《少年法》判了這名青年無期徒刑。這算是一個能寬慰逝者的審判結果嗎?

答案是否定的。

在日本無期徒刑可能有的結果是,終身監禁或者從第7年開始可能獲假釋,這視乎服刑者的態度、身心狀況而定。換句話說,這名殺人的少年也許7年後就能出獄。家庭主婦的丈夫聞判後在記者會上哽咽地說,當然他可以上訴,但是按照現在日本的《少年法》,上訴的結果恐怕也不能讓最高法庭改判那名少年死刑(少年刑罰中最重的就是無期徒刑)。他說,他對日本法律已經絕望,只想親手殺了那名少年,否則他無法面對地下的妻女。

是的。

因為他還只是一個少年。所以他能夠逃脫殺人償命的天理。

酒鬼薔薇聖鬥事件(神戶兒童連續殺害事件)是1997年發生在日本兵庫縣神戶市須磨區的連續殺人事件。在此事件中共有2人死亡,3人重傷,被殺害者皆為小學生,犯人的行為血腥殘忍,進行包括分屍、破壞屍體、寄送挑戰信等兇殘犯行。而最後逮捕的兇手竟是一名僅14歲的少年,這更是衝擊了整個日本社會。

三十年前沒有得到法律懲戒的人,如今又在做什麼?

這件事最後是怎麼處理的呢?

在1997年10月13日,神戶家庭裁判所判定將少年A送到少年感化院進行診斷。少年A被移送至"關東少年感化院"。

2001年11月27日,被判斷治療相當順利,因此將少年轉移至"東北中等少年院"。

2002年7月,神戶家庭裁判所判定,雖然治療相當順利,但是還有接受更細密的教育之必要,因此將繼續收容。

2004年3月10日,已經成年的加害男性從少年院退院,踏上重回社會的道路。日本法務省向受害者的家人傳達少年A假釋退院的消息。

2015年,原少年A以該名義出版書籍《絕歌 神戸連続児童殺傷事件》,引起廣泛關注。

是的。你沒有看錯。一個惡行昭彰的人,只是在感化院待了幾年就被假釋了。假釋之後的他,還寫下了可以作為犯罪記錄的書籍。這無疑是給那些受害者的家庭再一次給予打擊。

由於這件事的惡劣程度太大。2000年,日本國會因為這次的事件,將犯罪刑責的最低適用年齡從16歲降至14歲。不過,在2004年6月1日,御手洗憐美被11歲的"少女A"殺害(日本佐世保小學生小六女生殺人事件)後,又再度引起是否需要再降低最低刑責年齡的討論。

看到這,我不禁想問一句:“難道把最低刑責的年齡降低就能讓這些事情不發生了嗎?”

少年法的制定是為了保護青少年。可是它並沒有保護到它應該保護的人,惡魔躲在法律的背後嘲笑著傷心欲絕的人們。

綾瀨水泥殺人案。

1989年日本女子高中生【古田順子】被殺埋屍事件,是指發生在1988年11月至1989年1月,在日本東京都足立區綾瀨的綁票、禁錮、強姦、謀殺和屍體遺棄的嚴重罪案的通稱,震驚整個日本社會的真實殺人事件。亦稱【綾瀨水泥殺人案】。由於案件嚴重,加上涉案者當時均未成年,而且犯罪歷時長,對當時的社會造成極大的打擊。因為這是(日本)第一次用水泥棄屍,所以之後漸漸開始有人加以模仿。在日本,也因為此案件而特別修改了《少年法》。此事件是平成元年發生的,對日本社會影響深遠。

被害人埼玉縣17歲女高中生【古田順子】(Furuta Junko)的遺體,在東京都江東區若洲內(現若洲海浜公園敷地)被人發現以水泥密封在圓柱油桶內。兇手是四名16到18歲的高中輟學學生,將被害人監禁41日,期間施以強姦、毆打、焚燒等暴行致死。

三十年前沒有得到法律懲戒的人,如今又在做什麼?

三十年前沒有得到法律懲戒的人,如今又在做什麼?

這件案子當年是怎麼處理的呢?

我們先看一下當年的四名少年犯的情況。

三十年前沒有得到法律懲戒的人,如今又在做什麼?

1991年7月21日,檢控方以不能因為罪犯是少年就減輕刑罰而加重了對這幾名少年犯的懲處。

三十年前沒有得到法律懲戒的人,如今又在做什麼?

這個案子也算是告一段落。

然而就在昨天,我又看到了一個熟悉的名字。

三十年前沒有得到法律懲戒的人,如今又在做什麼?

三十年前沒有得到法律懲戒的人,如今又在做什麼?

即使是過了這麼多年,這些少年犯依然狂妄的當著社會的毒瘤。

他們早該在三十年前死去。

我覺得這句話非常正確。

日本是沒有死刑的。

而少年又作為特殊群體被保護著。

如果法律成了惡魔的工具,那人們所希求的正義又該去哪裡尋找呢?

你是怎麼看待這樣的事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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