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朱某因拖欠借款失信於人被李某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後依法判決朱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一次性償還李某借款7000元。
朱某與李某是初中同學。2016年3月朱某以其父親生病為由向原告李某出具借條借款10000元,還款期限為2017年1月1日。借款到期後,經李某多次催要,被告朱某陸續還款共計3000元,剩餘借款7000至今未還。無奈之下,李某將朱某訴至法院要求朱某償還剩餘的7000元借款。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李某依約借款給朱某,朱某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償還借款。李某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最後,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朱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李某借款7000元。(侯威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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