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4 阜陽:救起小夥伴 自己卻沒能上岸

【摘要】

每到暑假,防溺水就會成為社會關注的問題。

兩年前,潁東區某村也發生了一起溺水事件:一個孩子掉進水裡,另一個孩子將他救起,自己卻溺亡……究竟誰來承擔責任?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二審判決。

6 個孩子去釣蝦

意外卻不期而至

2016 年6 月11 日下午,家住潁東區新烏江鎮某村的磊磊( 化名)與好友亮亮( 化名)等,相約來到村子東側一處池塘內釣蝦。他們6 個孩子,最小的10 歲、最大的12 歲,沒事便在村子附近玩耍。因此,這一次釣蝦,大人們也沒有多想。可就是這一疏忽,悲劇發生了。

孩子們先選擇在一處池塘釣蝦,後因毫無收穫,便轉移至另外一處池塘。期間,亮亮從兩個池塘中間的土埂處返回取蝦網等物品時, 不慎跌入水塘中。

岸上的小夥伴們驚慌失措,連聲呼喊“ 救命”。就在這危急時刻, 磊磊挺身而出,將亮亮救上了岸, 可他卻因體力不支,沒能上岸,溺水身亡……

悲劇發生以後,磊磊的家人悲痛欲絕。為了感謝磊磊的救命之恩,亮亮家人在葬禮上給付磊磊父母2.6 萬元。

村委會、取土人

誰該負責?

誰該為這起事故承擔責任?多方當事人對簿公堂。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一審。

警方調查發現,事發水塘形成有三四年,水深約三米,所在土地已閒置十年以上,屬村委會所有。

該塊土地被他人取土、賣土後形成的多個不規則相鄰的小池塘, 均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誌和防護措施。

磊磊的母親劉某認為,村委會以及池塘承包人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庭上,村委會認為,該塊土地是已分配到戶的宅基地,有使用權人、管理人,與村委會沒有關係, 但並未進行舉證,法院視為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法院認為,村委會明顯未盡到管理職責,造成安全隱患,對亮亮的死亡負有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磊磊家人提出取土人梁某、郭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並未提交相關證據。

法院判決

監護人承擔六成責任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6 名兒童去水邊玩耍,監護人未能發現並制止。磊磊因救助落水的亮亮而溺水死亡,劉某作為磊磊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亦應承擔相應責任。村委會作為池塘所在土地的所有人,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責任比例按6 :4 分擔。磊磊為救助亮亮溺水死亡,亮亮作為受益人,應給予適當的補償,應補償8 萬元。

法院最終判決,磊磊家人主張的賠償金額為24 萬多元,由個人承擔14 萬多元,村委會承擔近10 萬元。此外,法院還判決村委會支付磊磊家人精神撫慰金4 萬元。

判決後,雙方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近日,市中院對此案進行了二審,審理後維持原判。

阜阳:救起小伙伴 自己却没能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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