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4 花費“10萬+”,換來差評遊,法院這樣判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徐偉倫

出國遊本是件開心的事,不過鄭某、許某二人花費10餘萬元參團費後,卻沒換來愉快的體驗,導遊脫崗、遺漏團員等讓他們頗為不滿。這樣的遭遇,在兩人選擇起訴

維權後,獲得了法院的支持。

2018年4月,鄭某作為旅遊者代表與某旅行社簽訂了《團隊出境旅遊合同》,約定鄭某、許某二人作為旅遊者,參加2018年5月15日出發為期23天的旅遊團,旅遊費合計12.7萬餘元,旅遊者採用拼團方式拼至“某洲匯”出境社成團。但事實上,“某洲匯”並非旅行社的名稱,也不是簽約旅行社,而是另一家旅行社旗下的一個品牌名稱。

上述合同簽訂後,鄭某、許某隨團赴南美旅行。2018年5月31日,在旅行團從秘魯首都前往庫斯科古城時,全團人員登記後發現隨團領隊和地接人員並未登機。鄭某和許某稱,直至8個小時後,領隊和地接人員才乘坐另外一趟飛機趕到,其間僅聯繫了一個當地土著人員負責接待,景點遊覽沒有任何中文翻譯。酒店入住亦無人負責。對此,與鄭某、許某簽約的旅行社解釋稱,導遊和地接人員系由於客人登機後機場進行地震演習,機場全部人員撤離導致無法登機。對該解釋,鄭某、許某並不認可,因為領隊的解釋前後不一。此外,他們還指出,在旅遊過程中,多次發生遺漏乘客現象,有一次他們被遺漏在某景點長達40分鐘,導致耽誤旅行時間。

花了高額團費卻生了一肚子氣的鄭某、許某,在多次投訴無果的情況下,將與他們簽約的旅行社告上法庭。兩人稱,他們一直不知道“某洲匯”並非旅行社名稱,直至其找相關部門投訴才知道並沒有“某洲匯”這個旅行社。他們認為,簽約旅行社未按照中國公民出境旅遊管理辦法規定,將旅遊目的地接待旅行社(“某洲匯”)的具體情況告知旅遊者,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構成欺詐。同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還存在導遊脫團、遺漏團員和旅遊景點、拖延出具發票等違約行為,某旅行社對此均應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與鄭某、許某簽約的旅行社在告知消費者地接社信息時存在瑕疵,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應承擔賠償責任,但並非構成欺詐。簽約旅行社對其履約過程中出現的諸如導遊脫崗、遺漏團員、耽誤行程、取消景點等違約行為同樣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據此,法院綜合案情後,參照雙方《團隊出境旅遊合同》《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等相關規定,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判令簽約旅行社賠償鄭某、許某4.4萬餘元。

花费“10万+”,换来差评游,法院这样判

法官說法

關於該案,法院認為,核心爭議點有兩個,一是簽約旅行社告知消費者的地接社信息有誤時是否構成消費欺詐;二是簽約旅行社應承擔何種責任。

對此,法院指出,簽約旅行社在旅遊合同中未明確載明實際出境社名稱和其他信息,只是簡單地書寫為“某洲匯”出境社,其行為確實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但是侵犯消費者知情權與消費欺詐之間還有著顯著不同,司法實踐中,兩者極易混淆,判斷是否構成消費欺詐,除了判斷是否具有主觀故意,是否存在虛構假冒事實,還要看這種知情權的侵害是否影響了鄭某、許某的消費抉擇。在本案中,涉案旅遊合同明確約定,採用拼團方式拼至“某洲匯”出境社成團,這說明鄭某、許某對於本次旅遊的實際出境社(即地接社)並非簽約旅行社是明知的,且明確表示同意。此外,在簽訂合同時,鄭某、許某對於具體地接社並無明確要求,涉案合同載明的“某洲匯”,雖非旅行社具體名稱,但確屬一家旅行社旗下客觀存在的旅遊品牌,並非假冒虛構,實際承接出境任務的亦是“某洲匯”所在的這家旅行社;同時,“某洲匯”並非知名品牌,實際出境社具體名稱和“某洲匯”這一品牌標識,對於鄭某、許某的出國旅遊消費抉擇並未產生影響,在此情況下,認定簽約旅行社存在消費欺詐,在證據上明顯不足。法官認為,該案的本質是由於消費者在實際旅遊過程中,對於旅行社提供的旅遊服務不滿、且投訴無果而引發的糾紛,對此爭議應在合同違約責任項下予以解決。據此,法院作出瞭如上判決。

法官表示,近年來我國旅遊產業發展迅速,旅遊市場潛力巨大,但消費者與旅行社之間的糾紛甚為多見,矛盾不容忽視。雖說本案中籤約旅行社的行為不構成欺詐,但應以此案為鑑,在商品和服務內容上做到公開、透明,尤其是在包價旅遊合同中必須載明委託社和代理社、地接社的基本信息,避免消費者產生不必要的疑慮。旅行社應當加強對委託社和代理社、地接社服務水平的監督,嚴格遵守合同約定,為消費者提供公平透明、保質保量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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