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6 最高院:建設施工合同無效,合法確定的工程款之優先權應受保護!

最高院:建設施工合同無效,合法確定的工程款之優先權應受保護!


筆者前文《最高院:依據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受損行使"三撤訴訟"權利,應符合四個條件:主體適格、合同有效、範圍限定且期限適當!》中,曾引述最高院觀點:建設施工合同無效,承包人不得以工程款優先權為由行使"第三人撤銷之訴"權利。本文所引判例是單純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最高院觀點與前文觀點有所不同。特推薦供大家交流討論。


裁判概述:

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賦予建設工程施工方的一項法定優先權,目的是保障施工方能夠及時取得工程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並非排除適用該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條件。只要工程款數額確定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施工方的優先權即受法律保護。


案情摘要:

1、 紅巖山莊公司與建工集團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紅巖山莊大酒店及公寓工程由建工集團公司作為承包方施工建設。

2、 另查明,訴爭施工合同項下的紅巖山莊大酒店及公寓工程為大型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未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招標

3、 因紅巖山莊公司逾期未支付工程款,建工集團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並行使工程價款優先權。


爭議焦點:

《建設施工合同》無效時,承包方是否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法院認為:

承包人對工程價款享有法定優先受償權,其目的是保障承包人實現其物化於建築物的勞務及材料等權利。由於建築行業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過程是一個將工人的勞務和建築材料等物化於建築物的過程,工程價款與合同履行行為直接相關,無論建築施工合同是否有效,發包人的基本義務均是支付全部工程價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規定的承包人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亦未對建築施工合同不同效力情形進行區分,故可以認定承包人在無效建築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價款仍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


案例索引:

(2016)最高法民終297號


相關法條:

《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

1、 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1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最高院(2015)民申字第2311號判決(相反觀點供對比)

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

第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合法有效。《批覆》第三條規定,優先受償的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合同被確認無效的,當事人承擔的是返還財產和根據過錯程度賠償損失的責任,即具有普通債權屬性,

故無效合同中的承包人不應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


實務分析:

從現行法律架構上看,工程款優先權的權利位階較為靠前。其法律原理是:建築行業中承包人合同履行的過程是將勞務和建築材料等物化在建築物的過程。因此實務中主流觀點認為:無論建築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是否簽訂書面協議,承包人提供了有價值的施工活動(是否有價值結合建設工程是否交付使用或是否竣工驗收等因素判斷)即有權取得工程價款,也就應當享有相應的優先權。此項理解才符合立法的本意。

但是,如果承包人未能及時的行使工程款優先權或發包方存在其他利用工程進行融資的情形時,則出現抵押權、買受人權益等權利衝突的情形。此情形下實務中存在"先到先得,後到困難"的情形。比如:在建工程抵押權人通過訴訟經判決取得抵押權,承包人以工程款優先權為由行使第三人撤銷訴訟,法院對主張優先的工程款審查標準明顯提高(詳見附文判例);如承包人取得工程款優先權的判決,其他權利人以判決中優先權範圍不當或其他理由通過第三人撤銷訴訟、案外人再審等救濟途徑救濟,也同樣存在門檻較高的現實。

因此建議當事人及時行權,儘早的通過訴訟方式確認其權利。避免別人先得後救濟困難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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