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雙11”市場監管 違法必究

加強“雙11”市場監管 違法必究

本報訊(記者 藺麗爽)“雙11”臨近,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昨日發文稱,將加強“雙11”活動期間市場監管,嚴厲打擊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虛假宣傳、價格欺詐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對違法經營者形成強大威懾,違法必究。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當前我國消費經濟進入繁榮發展和快速變革時期,新的消費趨勢、新的消費領域、新的消費模式不斷湧現,消費成為拉動經濟增長的重要動力。特別是“雙11”等網絡集中促銷活動,已成為消費者日常消費的重要組成部分,方便了廣大消費者的日常生活,對促進消費發揮了積極作用。

“我們將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更大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增強發展動力,留足發展空間。”該負責人表示,希望今年的“雙11”活動網絡消費環境更安全、更放心,希望廣大消費者能有更好的消費體驗。

歷經十年的“雙11”活動,廣大消費者在享受購物便利的同時,也對商品質量、服務質量等提出更高要求。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提出,從掌握的有關“雙11”活動期間消費者投訴舉報數據來看,消費者反映比較突出的問題主要集中在部分商品有質量問題、虛假宣傳、售後服務不到位、價格欺詐、經營者不按約定提供商品和服務、物流配送不及時等方面。

為此,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強“雙11”活動期間市場監管。嚴厲打擊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虛假宣傳、價格欺詐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對違法經營者形成強大威懾,建立起違法必究的穩定預期;充分發揮全國12315平臺作用,進一步暢通消費者訴求渠道,及時受理和處理消費者投訴舉報;落實經營者主體責任,引導經營者與消費者和解糾紛,促進消費糾紛的源頭解決;加強智慧監管,充分利用大數據技術對“雙11”活動進行動態監測,強化數據分析應用。努力通過各種行之有效的監管手段,嚴守質量和安全底線,讓人民群眾在“雙11”期間買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切實提升人民群眾在消費領域的獲得感。

新聞內存

北京互聯網法院:食品保健品佔網購糾紛近七成

11月8日上午,北京互聯網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公佈了成立一年多來該院審理網絡購物相關案件的情況。數據顯示,涉訴商品類型集中在食品、保健品領域,在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中佔比近七成。

電商平臺涉訴最多的為京東商城,佔比超過20%,淘寶、微店、轉轉、亞馬遜、寺庫、蘇寧易購、拼多多等電商平臺佔比亦較高。

北京互聯網法院自2018年9月9日成立以來,截至2019年10月31日共收案42099件,其中網絡購物糾紛案件4838件,佔比12%,位列收案量第二。

而在已結的3939件網絡購物糾紛案件中,僅有689件案件以判決方式結案,佔比約15%,調解及調解後准予撤訴案件則有2185件,佔比約55%。

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劉書涵介紹,網絡購物糾紛案件呈現出明顯特點,如涉訴商品類型集中,食品、保健品領域問題高發,產品質量問題和經營行為違法違規情況較多,訴訟標的額普遍較小,大標的額案件少。

針對近年來“雙11”購物中出現的“預付定金不退”等問題,劉書涵在回答北京青年報記者提問時表示,“定金”與“訂金”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提醒消費者購物時要明確區分。

劉書涵稱,“定金”是一個法律概念,《擔保法》中的定金主要是為了債務的履行而支付的擔保,是屬於主債務的一個從合同。支付定金一方如果不想再履行合同,定金是不能退回的。而收取定金的一方如果不能再履行合同,需要雙倍返還定金。“訂金”在實踐中通常會被商家解釋為“預付款”的概念,所以如果合同未履行,預付款則可以返還。

通報會上,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劉更超介紹了一起涉“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案件。

2018年7月23日,楊某通過某商城購買了一部手機,該商品支持七天無理由退換貨。但其在收到貨後發現手機屏幕刺眼,故申請無理由退貨。店家稱,拆封商品不能享受“七天無理由退貨”,因而直接關閉退貨申請,拒絕退貨。

法院經審理認為,“無理由”退貨並非“無條件”退貨。對於不同的商品,“完好”的標準亦有所區別。對於手機這類商品,消費者拆封、開機,才能確認商品的品質和功能,且拆封後不會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故單純的包裝拆封,不能成為網絡商品銷售者排除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的理由。而在此案中,原告對手機進行激活,產生了數據類使用痕跡,涉案產品不能再作為新機銷售,價值貶損較大,貶值損失由網絡商品銷售者承擔將導致消費者與網絡商品銷售者之間利益失衡,導致不公平,故未支持原告退貨的訴訟請求。

文/本報記者 趙加琪 供圖/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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