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魔尚幼,嚴懲還是拯救?

20年前,日本山口縣光市發生了一起轟動一時的惡性強姦殺人案。那一天,23歲的新晉年輕父親本村洋和往日一樣正常下班回家,卻在到家時奇怪地發現家門並未上鎖。進門之後他並未見到妻子和年幼的女兒。家中凌亂的景象讓他有些不安,於是本村洋慌忙在家裡找尋妻女。最後他在收納棉被的櫃子裡面,發現妻子半裸而且已經變僵硬的屍體。

悲痛的本村洋馬上報警,警察到來後在收納櫃最上層,發現了一個塑膠袋,裡面包裹著的,正是僅僅是本村洋僅僅11個月大的女兒。

幾天後,警方逮捕了一名叫做福田的嫌犯,而這名嫌犯剛滿18歲(日本法律規定20週歲為成年)。根據福田的供述,4月14日當天下午兩點左右,他喬裝成排水工人進入被害人家中,而他心裡真正的想法,是強姦屋內的女主人。他將女主人瘋狂壓在身下,由於女主人的激烈反抗,福田死死掐住被害人的脖子導致其窒息死亡,福田還用事先準備好的膠帶將被害人雙手捆綁,在被害人口鼻處也黏上膠帶以防止被害人甦醒,並對死去的被害人進行屍奸。

當時11個月的嬰兒在媽媽的旁邊哭泣不休,福田將嬰兒用力地推開,可是嬰兒還是哭著往母親爬去。生氣的福田擔心嬰兒的哭聲引起鄰居注意而壞了他的好事,於是將哭鬧不止的嬰兒幾次抱起來,又重重地摔在地面,再用繩索將其勒死。

這一切,是本村洋一生的夢魘,原本幸福的小家,被這個叫做福田的少年徹底摧毀。而這名少年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表露出來對於生命的漠視與本性的殘忍,完全超出了人們對於一個少年的認知。他甚至在獄中給朋友寫信,將自己的卑劣行為描述為:“一隻公狗走在路上看見一隻可愛的母狗,於是就騎了上去。這也有罪嗎?”然而,由於福田尚屬於未成年人,對於他的審判卻是一波三折,直到案件發生九年後,福田才被日本最高法院判處死刑。

這個案件留給日本社會一個嚴峻的問題,面對尚年幼卻罪行惡毒的嫌疑人,到底應該嚴懲警世,還是寬恕挽救?

隨著近年來我國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案件頻發,這個同樣的問題,像一道赤裸顯眼的傷口,呈現在中國的社會公眾的面前。

2019年10月20日,大連一個11歲女孩在補課後回家途中,被殘忍殺害。這一天,恰巧是她的母親因鬧鐘沒響,忘記了去接孩子。當被害人屍體在灌木叢被發現時,下身裸露,身上有多處刀口,可是誰也沒想到,犯罪嫌疑人僅僅是一個13歲的男孩。這個男孩,還是被害人哥哥的同學。經過調查發現,在作案之前,這個男孩已經多次跟蹤過其她女性,作案企圖已經十分明顯。這個案件一經曝光,立即引發了全社會對於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激烈探討,而更多相似的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案件又重新浮現在世人眼前。

2004年,黑龍江一個13歲的男孩趙某強姦了一名13歲的同村女孩。女孩家人報警後,經過立案審查,由於嫌疑人尚且未滿14週歲,最終法院判決,趙某及其家人承擔民事賠償9000元,隨後將趙某依法釋放。在被釋放後第二天,趙某闖進受害人家中,在女孩面前,將女孩的母親當場捅死,女孩甚至驚愕到來不及叫人救命。由於趙某未滿14週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因此其得到的也僅是一年半的勞教處罰。我們可以想象,當嫌疑人趙某勞教結束迴歸正常生活,他或許對於多年前的案件早已毫不在意,而那個女孩,卻要用一生去面對被惡魔玷汙和失去母親的可怕夢魘。

2016年,廣西少年韋某將一名11歲的小女孩陳某在上學途中姦殺,那年,他只有19歲。而更讓人震驚的是,早在2010年,他在廣西老家就涉嫌殺害一名4歲男童,但因未滿14歲而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等到14歲時,他又故意殺害一名6歲女童未遂,被判6年有期徒刑;2015年11月嫌疑人刑滿釋放,不久就發生了陳某被嫌疑人姦殺的悲劇。

......

這裡每一個案件的背後,都有一個甚至多個因此破碎的家庭,每一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對於自己的家人而言,或許僅僅是一個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孩子,但是這些孩子對於被害人家庭而言,卻像世間遊蕩的惡魔,給被害人家庭帶去了深重的災難。

面對頻發的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社會輿論一直都有不同的聲音,有人認為應當順應天理人情,嚴格懲罰這些罪行惡劣的未成年嫌疑人,發揮警示作用,安撫社會情緒;另一方面,也有人認為,應當堅決秉持法治原則與人道主義精神,對嫌疑人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絕不能因噎廢食,放棄了挽救改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初衷。即使在專業的法學界,也有激烈的爭論。“該不該罰?怎麼罰?該不該救?值不值救?……”這一系列問題反映出背後深刻的社會難題與邏輯矛盾——對於社會影響極為惡劣的未成年犯罪,在法律適用上是否應當與其它一般未成年犯罪區別對待?是否依然適用現代司法的寬容精神?怎樣處罰才能安撫受害人家庭與公眾情緒?如何判斷未成年嫌疑人是否具備改造教化的可能?

這一連串問題,都是社會發展給建設法治社會帶來的必然挑戰,是我們在依法治國道路上遲早要面對的時代難題。

一、探尋初衷,我們緣何寬恕?

在解答到底選擇嚴懲還是拯救這兩個看似對立的答案之前,我們首先應當明白《刑法》《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典中關於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保護性規定是基於怎樣的初心,也即我們為何要寬恕挽救?

孩子是社會的希望,孩子是將來的我們。社會環境無時無刻不在塑造著孩子的性格、認知,從某些角度看,我們的社會怎麼樣,我們的孩子就會怎麼樣,孩子的表現是社會現象與社會行為的微縮反射。當一個社會的未成年人出現了問題,甚至犯了錯誤,那麼對於社會而言,必然負有直接或者間接的責任。因此,社會對於未成年人有著天然的教化引導義務。

未成年人心智發育尚不成熟,尤其是在多元社會快速發展的時代,未成年人在成長過程中面臨的誘惑增多、壓力增大,其成為違法犯罪主體的可能性也隨之增加。因此,儘可能教育挽救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具有極為迫切的現實意義。

每個人都會經歷未成年的階段,未成年人在初識社會所經歷的迷茫與困惑,多是成年人亦曾經歷的難題。未成年人即便走向違法犯罪道路,但其大多數仍然具有被改造、被教化甚至成才的無數可能。一個成熟文明的現代社會,對於未成年人的成長引導應當發揮多維度多層次的教育功能,同時,對未成年人的行為偏差也應當及時糾正,以彰顯成熟的文明社會應有之寬容精神。事實上,近幾十年來,我國在司法實踐中堅持對未成年人“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挽救了一大批誤入歧途的青少年,並建立了相應的心理干預、法治教育、收容管教、社區矯正等配套機制,使其迷途知返、重新迴歸社會正常生活。

隨著社會文明程度的提升,隨著人權保障意識不斷髮展,現代刑罰體系逐漸確立了“與其嚴厲、不如緩和”的謙抑性原則,這使得現代社會日益重視對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化引導,而相對擯棄了對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直接進行刑罰懲治的處理方式。

可是讓人沒有想到的是,在近年來出現的未成年嚴重暴力犯罪中,我們的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會如此令人髮指、動機如此令人不寒而慄。這使得社會不得不開始改變處理未成年犯罪的傳統思維,重新審視這些年齡雖小卻罪行滔天的“惡魔”。

惡魔尚幼,嚴懲還是拯救?


二、惡魔為惡,寬恕豈能毫無底線?

在過去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裡,我們的刑罰體系過多地側重於教育寬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過多地著力於挽救教化,但忽視了部分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嫌疑人主觀惡性極其嚴重、社會危害降低可能性不高的現實情況。

面對一些作案手段極其兇殘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們發現用“惡魔”形容也毫不為過,特別是少數未成年嫌疑人漠視生命、毫無悔意的樣子,讓公眾感覺到憤懣至極卻又無可奈何。

在今年大連11歲未成年女性被13歲未成年男性殺害的案件中,按照《刑法》17條規定,該13歲未成年男性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司法機關只能停止追究其刑事責任,採用收容教育的方法作為處罰。這固然保護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關權益,為其保留了被挽救教育的可能,但是在這個特殊案件中,姑且拋開我們能否通過教育引導、事後干預以降低甚至消除該未成年嫌疑人的主觀惡性不說,最讓社會關注的,是我們的司法制度是否切實保護到了同樣作為未成年人的被害人及其家庭的合法權益,能否給她們一個滿意的交代。

當國家壟斷了刑罰權,一旦對該類案件的處理結果得不到被害人及其家庭的認可,不能符合整個社會的正義判斷,得不到樸素的情感與價值認同,將會對國家司法公信力產生消極影響,甚至引發社會輿情事故。這也告誡我們的立法者,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應當抱著寬恕的原則,但是這一原則並不代表沒有底線。一旦某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基於惡劣的主觀動機實施極其殘忍的犯罪行為,未成年身份絕對不可以成為阻卻刑事追責的擋箭牌!

隨著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不斷呈現犯罪低齡化、手段成人化的特點,讓無數家長擔憂的是,我們的社會尚無健全、迅速、有效的未成年犯罪預防機制,我們的社會對於年幼的“惡魔”似乎真的無能為力。在我國現行刑罰體系中,特別是面對嫌疑人、被害人均是未成年人這一特殊但絕不罕見的情況,明顯缺乏更為合理、科學的處理方式。這也造成了在近年來發生的一系列嚴重校園暴力案件中,往往出現對嫌疑人草草輕罰,被害人白白被害的尷尬局面。這也是近年來不斷有人大委員呼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可否一勞永逸?

近年來,不斷有人大委員呼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也得到了一定的社會認同。特別是在現今社會中,未成年人出現心理早熟、生理早熟的現象比較常見,這也正是該呼籲背後的現實考慮。

然而簡單地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就真的是治本之策嗎?假設在不久的將來全國人大通過修法將刑事責任年齡的門檻降低到13歲,那麼試問,如果再發生一起惡性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而嫌疑人只有12歲,我們必然又將面臨同樣的尷尬處境。單純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不是上佳之舉。

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呢?有學者提出,應當借鑑國外(如英國)一些對於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定方法,設定一個較為合理的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區間(如10週歲至14週歲),在這個年齡區間內,公訴人可以通過舉證嫌疑人具有較為完全的認知能力與明顯的主觀惡性,對抗嫌疑人無完全行為能力的免責身份,從而啟動對未成年嫌疑人的刑事追責程序。

一旦採用這種方法,就要求我們的立法機關必須事先在全國範圍內採集足夠規模的人群樣本,結合我國青少年真實的成長規律特徵,充分論證這個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區間的上下閾值。

除了採用這種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區間的方法,在法律界有一些更謹慎的聲音。有人認為,即便啟動刑事追責程序,仍可以通過立法將未成年人犯罪行為區分為多個等級,將其客觀危害程度進行評估,以此評定其犯罪行為的惡性等級,並分別實施與各等級相對應的法定刑,以此兼顧挽救保護未成年人的價值取向;也有人認為,除了客觀行為等級評估還應當加上嫌疑人的主觀評估,即將其主觀上的真實悔過程度、可教化可改造程度進行專業的心理評判,並以此作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根據。當然,這些具體處罰技巧的實現完善,絕不會是一日之功。

我們已經意識到,只有針對這些行為殘忍、動機惡劣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啟動刑事追責程序,才能夠化解“社會呼聲眾,司法追責難”的尷尬局面,讓那些以為能夠倚仗刑事免責而肆無忌憚的“小惡魔”有所顧忌,也讓家長們不再提心掉膽。

但是我們應當看到,刑事追責不是目的,而應當是警示社會、預防犯罪的手段。懲治未成年人犯罪,根本上還是要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從這一點上看,懲治未成年人犯罪,與保護未成年人這一根本目的是辯證統一的。

要知道,單靠嚴厲懲罰,並不能根本解決未成年人犯罪頻發的問題。近年來英國青少年犯罪率仍然居高不下,僅2018年元旦這一天,英國就有4人被未成年人持刀傷害致死。而倫敦暴亂中,相當一部分參與暴動的正是未成年人。這也給我們一個啟示,即使我們能夠對一部分需要被追責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啟動刑事罪責程序,甚至對其科處較重的刑罰,依然避免不了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的發生。要想有效預防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我們顯然應當在別處下更大功夫。

四、衛道揚善,除“魔”更在法外

尋根溯源,從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根源上想辦法,不讓少數未成年人變為令人害怕的“惡魔”,才是解決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頻發的根本方法。

未成年嚴重暴力犯罪案件發生的原因很多,比如未成年人自我控制能力低、是非辨別能力弱、法律觀念淡薄以及抵禦不良誘惑的能力差等,特別是少數未成年人存在性格畸偏、認知缺陷,卻又長期得不到干預糾正,這是導致少數未成年人在生活中採取極端手段解決問題的重要原因。這些原因背後往往又折射出在未成年人成長中家庭教育長期缺位、學校監管力不從心、社會引導形式空洞等深刻的社會難題。

僅僅以家庭教育長期缺位這個方面來說,我國社會當前最典型的家庭教育缺位現象大多發生在留守兒童身上,我國現有留守兒童近七百萬,面對如此龐大的未成年人群,單就如何加強留守兒童身心關懷,彌補留守兒童家庭教育缺位這一難題就足夠整個社會絞盡腦汁。更不用說如何解決學校監管力不從心、社會引導缺乏有效機制等同樣複雜的難題。除此之外,我們還要面對多元社會快速發展所不斷衍生出新的未成年人教育難題。可見,教育引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個需要社會各行業各領域共同參與的複雜系統工程。這需要社會管理者的智慧,也考驗我們作為社會建設參與者的智慧。

路雖艱其志也堅,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引導每一名未成年人都走上成才成功的人生軌跡,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只有家庭、學校、社會等多方力量及時介入未成年人在學習生活中遭遇的現實困境、心理問題,化解未成年人的“心魔”,通過長期關懷、定期干預、隨機引導的方式幫助孩子陽光健康地成長,除“魔”之事方才水到渠成。

結束語

“惡魔”尚幼,嚴懲還是拯救?答案其實不可偏廢,嚴懲與拯救從來就不是對立的關係,懲罰的本質何嘗不是拯救?特別是對於一些不知法律甚至不懼法律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只有罪當其罰才能真正罰有其效,才能既教育本人,又警示來人。而我們首先要做的,是在嚴厲與寬恕之間把握處罰的技巧與尺度,既不失之於寬,也不一嚴到底,在司法處理的結果上儘量追求實然與應然的統一。

短期來看,亟待我們解決的矛盾是如何打破刑事責任年齡設定過於絕對化,導致部分理應接受刑事處罰的嫌疑人難以被追責的困境;從長遠來看,我們需要加強青少年預防犯罪與法治教育的頂層設計,建立主體多元、手段多樣、層次豐富的未成年人身心關懷機制,讓法治的“拯救”功能以潤物無聲的形式全程融入未成年教育工作,而儘可能避免以刑罰的冷峻面龐出現在未成年人誤入歧途之後。

文明社會的正義姿態,絕不僅僅是事後高舉起法律的長鞭,更是在每一個人步臨深淵的時候,伸出溫暖的手,喚你歸來。

惡魔尚幼,嚴懲還是拯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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