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形成機制改革意見發佈

《關於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形成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發佈

實行“基準價+上下浮動”機制

中國電力新聞網訊 記者 趙冉 報道 10月2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佈《關於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形成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現行燃煤發電標杆上網電價機制將改為“基準價+上下浮動”的市場化價格機制,浮動範圍為上浮不超過10%、下浮原則上不超過15%。《指導意見》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近年來,隨著電力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化,現行燃煤發電標杆上網電價機制已難以適應形勢發展,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形成機制改革已具備堅實基礎和有利條件,應抓住機遇加快推進市場化改革。”《指導意見》指出。《指導意見》明確,堅持市場化方向,按照“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體制架構,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機制改革,加快構建能夠有效反映電力供求變化、與市場化交易機制有機銜接的價格形成機制,為全面有序放開競爭性環節電力價格、加快確立市場在電力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奠定堅實基礎。

改革舉措共有5項。一是將現行標杆上網電價機制改為“基準價+上下浮動”的市場化價格機制,基準價按各地現行燃煤發電標杆上網電價確定,浮動幅度範圍為上浮不超過10%、下浮原則上不超過15%。二是現執行標杆上網電價的燃煤發電電量中,具備市場交易條件的,上網電價由市場化方式在“基準價+上下浮動”範圍內形成;暫不具備市場交易條件或沒有參與市場交易的工商業用戶用電對應的電量,仍按基準價執行。三是燃煤發電電量中居民、農業用戶用電對應的電量仍按基準價執行。四是已按市場化交易規則形成上網電價的燃煤發電電量,繼續按現行市場化規則執行。五是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形成機制改革後,現行煤電價格聯動機制不再執行。

《指導意見》同時提出5項配套改革措施。一是健全銷售電價形成機制,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上網電價的工商業用戶用電價格,不再執行目錄電價,由電網企業保障供應的用戶用電價格,繼續執行各地目錄電價;其中,居民、農業用電繼續執行現行目錄電價,確保價格水平穩定。二是穩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價補機制和核電、燃氣發電、跨省跨區送電等價格形成機制,上網電價高出當地基準價部分按程序申請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三是明確基準價中包含脫硫、脫硝、除塵電價。四是規範交叉補貼調整機制。五是完善輔助服務電價形成機制。

《指導意見》要求各地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細化實施方案,尚不具備條件的地方,可暫不浮動,按基準價執行。實施“基準價+上下浮動”價格機制的省份,2020年暫不上浮,確保工商業平均電價只降不升。(作者:趙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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