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应中的,申请——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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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应中的,申请——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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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的张先生在该市某县拥有一处房屋,据行政机关称,因滨河路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张先生的房屋,但自征收工作开始至今,张先生未曾见到任何有关该项目的征地信息或者文件,行政机关虽然与张先生就补偿事宜多次交涉,但由于行政机关给出的补偿标准太低,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由于征收工作进展较快,张先生经朋友介绍委托了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代理其征收补偿纠纷相关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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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接到张先生的案件后,由于行政机关未公开任何与征收有关的文件和信息,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遂对张先生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指导张先生申请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向数个有关部门申请公开了多个行政机关信息文件。

半个月后,张先生收到了各部门回寄的材料,这些材料帮助律师进一步了解了涉案征收项目的情况,但是,其中有关涉案征收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及市行政机关对该方案的批复文件,却迟迟没有得到回复。律师遂指导张先生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但文件却一直被拖延公开。

无奈之下,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只能通过法律程序对张先生的知情权进行救济,考虑到诉讼耗时较长,仅仅为了一个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就提起诉讼既会耗费时间,又会增加当事人维权成本,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遂决定指导当事人向信息公开机构的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由于此前张先生也向该部门申请过征地批文并得到了回复,复议机关遂认定被申请人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决定驳回张先生的复议申请。

信息公开应中的,申请——答复

收到复议决定后,张先生不服,遂在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的指导下,将复议机关和信息公开机构同时列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信息公开之诉。

庭审前,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指导张先生进行了证据材料的准备,包括此前向信息公开机构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快递底单复印件及原件、对方签收的情况打印单以及当时寄出的签过字写上日期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复印件等材料。经过法庭质证,人民法院查明了本案事实,认为被告虽然对张先生申请公开的“征地批准文件”进行了公开,但是并没有对“补偿安置方案及市行政机关对该方案的批复”进行公开,就张先生所诉行为来看,被告并未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复议机关认定事实不清,作出复议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遂判决撤销涉案复议决定,并责令被告在规定时间内就张先生申请公开的行政机关信息依法予以答复。

北京李顺华律师团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征拆维权案件前期所需要的信息较多,尤其是信息公开申请材料,需要当事人严格按照律师的指导准备和寄送材料,逐份单独准备、寄送并保存相关单据,这些材料都是被征收人后续主张权益的重要证据,很多当事人为了省事不按照律师的要求分别寄送,或者寄送后不妥善保存相关单据,到后面程序推进的时候,才发现缺乏有力证据,使维权程序陷入僵局。

此外,信息公开机构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应该一申请一答复,申请人也应当一信息一申请,虽然部分律师针对同一机关申请不同行政机关信息时采用信息公开申请书的方式,即多个行政机关信息一起申请,但实践来看该种方式既有可能遭到信息公开机构要求重新申请,也不利于证明所有信息都得到了公开。

2019年5月15日,修订后的信息公开条例将全面实施,随着行政机关职能的转变、法治行政的建设,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制度将会愈加完善,成为保障被征收人权益的重要制度。

李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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