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郎 溪 縣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鵬:
本院受理原告聶旺來訴你勞務合同糾紛一案,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證據複印件及開庭傳票、告知審判庭組成人員通知書、權利義務告知書、訴訟風險告知書、民事裁定書。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後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後的30日內。並定於舉證期滿後的第3日上午09時00分(節假日順延至假後第一天)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主審法官:張紅兵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承辦法官:張紅兵電話:0563—701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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