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有福了!農村耕地和婦女權益將迎來“新法”保障!

近日,《民法典物權編(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二次審議開始,據瞭解,此次審議在落實三權分置、合法化耕地抵押與維護婦女權益等方面做出了許多政策上的調整,並將為廣大農民帶來更多的福利!

農民有福了!農村耕地和婦女權益將迎來“新法”保障!

落實三權分置

此次二審對《草案》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相關內容作了完善,明確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採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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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抵押合法化

按照過去國家對“抵押權”的規定,耕地是不得抵押的。但在新的形勢下,由於我國未來的方向是推動全國土地流轉市場的建立健全,只有允許耕地抵押,才能適應土地經營權“入市”的需要。因此,此次二審《草案》,刪除了耕地不得抵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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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變動,將對我國農村土地金融的發展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農村和農業的發展一向有巨大的融資需求,但此前受限於農村土地政策的特殊性,傳統金融機構包括互聯網金融都很難針對三農領域開展服務。

《草案》允許耕地抵押,不管是對於普通農戶,還是新型經營主體,都是拓寬財路的機會。此前國家頒發的新版《土地承包法》,已經明確流轉來的耕地只要經過承包方同意,也能進行經營權抵押貸款。

保護婦女權益

由於目前不少地方村民會議在涉及集體利益分配討論時,往往依據村規民約中的不平等規定或通過村民會議“一事一議”,對出嫁、招婿、離異、喪偶婦女及其子女作出歧視性規定,使其不能享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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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有專家建議,將第60條第2款修改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個人合法權益的,受侵害人可以請求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責令改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第158條增加一款為第1款,“登記機關應當向宅基地使用權人發放權屬證書,確認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屬證書應當將具有宅基地使用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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