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織金這夥惡勢力“栽”了!



掃黑除惡,織金這夥惡勢力“栽”了!

近日,織金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惡勢力集團犯罪案件。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劉某丙、肖某群、潘某等人因犯組織賣淫、非法拘禁、強姦罪、盜竊罪,分別被判處三年至十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以相應的罰金。


掃黑除惡,織金這夥惡勢力“栽”了!

2018年2月至4月,被告人劉某甲糾集被告人肖某群、劉某乙(未成年,另案)、曹某和、劉某丙、潘某等人,形成以劉某甲為首要分子,肖某群為骨幹成員,劉某丙、潘某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組織多名未成年失足女在貴州省織金縣等地(以織金為主)多次從事賣淫活動。劉某負責集中調度,管理所得嫖資,統一安排食宿。潘某參與賣淫並帶領失足女到賓館、酒店等場所從事賣淫活動,肖某群、劉某乙、蔡某河、劉某丙負責接送失足女、處理賣淫活動中發生的矛盾糾紛等。在組織賣淫活動過程中,劉某甲、肖某群均與不滿14週歲的失足女發生性關係。2018年2月25日,為讓何某從事賣淫活動,劉某甲等人將其連續控制在織金某賓館內七天,避免同外界聯繫。期間,被告人劉某乙強行與何某發生性關係。另查明,被告人劉某甲還夥同他人共謀實施盜竊。


掃黑除惡,織金這夥惡勢力“栽”了!

該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甲、肖某群、劉某乙、潘某等人在組織賣淫的過程中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實施了共同的犯罪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劉某甲、肖某群、劉某丙利用暴力手段,限制被害人何某的人身自由,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劉某甲、肖某群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其行為構成強姦罪。被告人劉某甲採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盜竊罪。遂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結合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認罪悔罪等情節,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來源 | 織金法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