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新個稅法的“堵漏洞”解讀

新個稅法與原個人所得稅法相比,新個稅法初步建立了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徵管體制。新個稅法總結概括主要表現為減稅負、堵漏洞、調徵管。下面來對新個稅法的“堵漏洞”部分進行解讀。

新個稅法的“堵漏洞”部分主要表現為擴大徵稅對象範圍、增加反避稅條款、上收減免稅權限、明確協稅護稅責任義務、增加退籍清稅制度五個部分。

對新個稅法的“堵漏洞”解讀

一、擴大徵稅對象範圍

新法規定,凡是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為居民納稅人;凡是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滿183天的個人為居民納稅人。

對無住所的又在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居民納稅人身份的判定,從滿一年縮短到了183天。

二、增加反避稅條款

在以下三種情況下,賦予稅務機關納稅調整的權利:

第一種,在關聯交易中有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轉讓定價避稅行為。

第二種,利用受控外國企業(CFC)無合理經營需要的不分配或者少分配利潤的避稅行為。

第三種,其他不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一般避稅行為。

新個稅法增加的反避稅條款可謂利劍出鞘,威力不凡。

三、上收減免稅權限

新法在第四條和第五條明確,法定以外的減稅、免稅事項的決定權由國務院決定,並且由國務院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有效杜絕地方政府擅自越權減稅、免稅行為發生。

四、明確協稅護稅責任義務

新法第十五條明確了相關部門的協稅護稅責任義務:

(一)明確了相關部門協助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身份和賬戶信息的責任。

(二)明確了相關部門為稅務機關提供相關信息數據的義務。

(三)明確了相關不動產轉讓和股權變更登記前的查驗相關憑證的義務。

(四)明確了相關部門將個人遵法信息納入信用信息系統,並實施聯合懲戒的義務。

五、增加退籍清稅制度

新法第十三條的第五款規定:納稅人因移居境外註銷中國國籍的,應當在註銷中國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

對新個稅法的“堵漏洞”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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