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總局辦公廳關於實行總局企業名稱核准全程電子化的通知

工商總局辦公廳關於實行總局

企業名稱核准全程電子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為進一步推進工商登記便利化,切實提高名稱核准工作效率,總局決定,從2015年11月1日起,對依法需經總局核准的企業名稱實行全程電子化辦理(以下稱企業名稱核准全程電子化、簡稱全程電子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主要內容做法

實行企業名稱核准全程電子化,主要是充分運用工商系統信息化手段,充分發揮各地企業登記機關的作用,將總局企業名稱核准業務主要由申請人網上申請、到總局現場提交申請材料、領取“核准通知書”的工作模式,改變為主要由申請人網上申請、在當地企業登記機關領取“核准通知書”的工作模式。

主要做法是:申請人通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登記網上註冊申請業務系統(以下簡稱網上註冊系統)辦理需經總局核准的新設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以下簡稱預先核准)業務,其“核准通知書”由企業登記機關打印、發放;各地已經登記註冊企業申請變更名稱,依法需經總局核准(以下簡稱變更核准)的,由各地登記機關受理審查後,通過網上註冊系統報總局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

二、主要工作程序

各地企業登記機關按照“一審一核”的原則,配合總局按照以下主要程序(見附件1《總局企業名稱核准全程電子化業務操作規程》)完成預先核准、變更核准全程電子化業務。

(一)預先核准

1.內資企業名稱預先核准

申請人通過網上註冊系統提交申請後,由總局審核人員對企業名稱進行審核。核准通過後,總局通過該系統發放《企業名稱網上預先核准告知書(內資)》(不蓋公章)給企業名稱申請人。申請人諮詢當地企業登記機關,根據企業登記管轄有關規定,確認具體登記機關。企業登記機關核對告知書有關信息、確認本機關辦理登記業務後,從網上註冊系統下載打印《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已加蓋總局企業登記專用章)並加蓋本企業登記機關業務專用章,發放給申請人。

2.外資企業名稱預先核准

申請人既可以選擇通過網上註冊系統提交申請(同時上傳投資人證明文件PDF格式掃描件),也可以到有登記管轄權限的企業登記機關現場提交申請。網上申請的,其審核與打印發放《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程序參照內資企業辦理。現場申請的,由企業登記機關受理、審查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通過網上註冊系統上報總局審核;核准後,由企業登記機關從網上註冊系統下載打印《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發放給申請人。

3.企業名稱已核調整

申請人可以對已經預先核准、尚未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申請事項進行部分調整(簡稱已核調整,下同),可以延長一次預先核准企業名稱的保留期限。可以調整的項目是:地址、註冊資本(金)、投資人名稱和證照號碼、經營範圍、行業代碼等。其中,調整投資人名稱和證照號碼屬勘誤性質,申請人須同時網上提供身份證、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件掃描件(PDF格式)。

內資企業名稱已核調整,由申請人通過網上註冊系統按照預先核准程序辦理。外資企業名稱已核調整,網上申請核准的,既可以由申請人通過網上註冊系統按照外資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程序辦理,也可以由申請人向已經確認的企業登記機關提交調整申請;現場核准的,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調整申請。企業登記機關受理外資企業名稱已核調整業務後,通過網上註冊系統報總局審核。由於已核調整導致登記機關改變的,應當向改變後的企業登記機關提出調整申請。

4.檔案保存

預先申請核准後,在網上註冊系統中自動生成申請書、審核意見和《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等必要文件,以電子檔案形式保存,總局不再保存相應文件的紙質檔案。需要提供證據等使用的,由總局打印有關材料,並加蓋企業登記業務專用章予以確認。

申請人現場提交的外資企業申請材料和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的相關材料等,由企業登記機關歸入企業登記檔案,可以不予另行單獨保存。

(二)變更核准

1.變更申請及核准

各地企業登記機關受理變更申請後,通過網上註冊系統上報本省企業登記機關審查,省企業登記機關審查通過後報總局核准。總局不直接受理省以下企業登記機關變更申請,但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登記機關已經建立本市和本省企業名稱數據庫聯查機制的,經省企業登記機關同意,可以視同省登記機關,直接向總局申報。

總局核准變更申請後,將核准信息反饋給企業登記機關。企業登記機關可以從網上註冊系統打印《企業名稱變更核准通知書》,加蓋本企業登記機關業務專用章發放給企業。

2.檔案保存

申請人提交的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材料以及企業登記機關打印發放給申請人的《企業名稱變更核准通知書》等文件,由企業登記機關歸入企業登記檔案,可以不予另行單獨保存。

企業登記機關通過網上註冊系統報總局核准的有關變更核准過程信息,在網上註冊系統以數據形式保存,不再生成保存相應文件的紙質檔案。需要提供證據等使用的,從網上註冊系統提取相關信息,由總局打印有關材料,並加蓋企業登記業務專用章予以確認。

三、有關保障措施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採取以下措施,保障全程電子化工作順利推進。

(一)總局授權各省企業登記機關和有直報權限的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企業登記機關(以下簡稱各省市企業登記機關)對本省市變更核准進行審查。

(二)總局授權各地具有不含行政區劃企業名稱外資企業登記管轄權限的企業登記機關,受理住所位於本轄區的外資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的申請,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查。

(三)總局企業名稱庫向各級企業登記機關開放。各地登記機關的授權用戶可以使用網上註冊系統查詢總局名稱庫、辦理相關業務。已建立省統一企業登記業務系統的省市登記機關可以通過總局提供的標準接口,將省市企業登記業務系統與總局網上註冊系統有效連接,做到市(區)、縣企業登記機關可以完成全程電子化業務。

(四)適應全程電子化需要,對部分企業登記規範進行補充、調整(見附件2《國家工商總局企業名稱核准全程電子化補充調整登記規範》)。其中,補充、調整了5項提交材料規範(補充2項、調整3項),補充、調整了12種登記文書規範(補充7種,調整5種)。補充的企業登記規範與總局2014年發佈的企業登記規範(《工商總局關於印發〈內資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範〉和〈內資企業登記文書規範〉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29號〉及《工商總局關於修訂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書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31號〉)具同等效力,調整的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範和企業登記文書規範以本通知公佈為準。

四、有關工作要求

總局企業名稱核准全程電子化需要各級企業登記機關的協同配合。各級企業登記機關要高度重視,確保此項工作順利實施。

(一)各地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指定業務骨幹專人負責全程電子化有關工作。網上註冊系統對專責工作人員個人授權,並對授權用戶進行痕跡管理。授權用戶要嚴格遵守登記工作紀律,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不得私自將用戶名和密碼授與他人使用。由於崗位調整等原因需要調整用戶的,需及時報本省市企業登記機關管理員,變更授權用戶。各省市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指定A、B崗,A崗為主要負責人,保障工作不間斷。業務較多的企業登記機關可以適當多設,但最多不超過3人。

(二)總局負責各省市企業登記機關專責人員的授權,各省市企業登記機關負責對本省市所轄各市(區)、縣登記機關用戶進行授權、管理等工作(見附件3《國家工商總局企業名稱核准全程電子化用戶管理辦法〈試行〉》)。各省市企業登記機關要根據業務需要,積極組織各市(區)、縣用戶開展培訓、交流活動。要及時掌握所轄市(區)、縣用戶人員狀況,及時對用戶信息進行維護。

(三)各地企業登記機關要積極配合全程電子化要求,對本單位企業登記註冊系統進行必要升級改造,對企業名稱核准與企業登記變更流程、分工等進行必要調整,配備彩色打印機、掃描儀等必要設備,確保全程電子化與本機關企業登記工作的有效銜接,為申請人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四)各地企業登記機關要把總局企業名稱核准全程電子化作為本機關重要業務內容,納入工作考核體系和相關制度管理。對專責工作人員,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窗口服務規範(試行)》等規定嚴格要求,加強管理。對於工作積極努力、認真負責、表現優秀的同志要給予相應獎勵;對於態度懈怠、難以勝任專責工作的,要及時調整崗位,發現違紀違規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各地企業登記機關對全程電子化的工作意見和建議,請及時與總局企業註冊局(外資局)聯繫。

工作電話:88650148,88650151

技術支持:88650152

附件:(略)

工商總局辦公廳

201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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