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區檢察院為28名“受害人”追回455萬投資款

浙江檢察網寧波訊 “感謝檢察官,幫我拿回了投資款,這可是我的養老錢啊,差點就沒了。”日前,陳老太專程趕到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致謝。

455萬投資款無法兌付

陳老太是該院辦理的盧某、喬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的28名投資人之一。2016年4月,陳老太向寧波某投資公司投資了10萬元。之後她只拿到了2000元利息,該公司就人去樓空。2017年,陳老太聯合其他幾個投資人報案後,公安機關立即立案偵查。

經查,盧某是澳大利亞聯邦公民,2012年7月,他註冊成立廣州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並擔任法定代表人。2015年期間,盧某認識了喬某,兩人決定在寧波採用給客戶高額回報的方式吸引客戶投資。同年8月,該公司在寧波設立分公司,並由喬某擔任經理,在當地僱傭員工向社會召集客戶來投資理財,承諾的投資回報率是年化9%至15%。分公司吸收來的資金均進入廣州總公司賬戶。2016年6月,該公司資金鍊斷裂停止營業。近一年內該公司以投資、借款等方式共向28人吸收資金472餘萬元,期間已支付投資者利息17餘萬元,至案發無法兌付涉案投資者資金455餘萬元。

因寧波市鄞州區檢察院與區公安分局建立了重大、疑難案件通報機制,該院在掌握上述案件情況後,隨即啟動提前介入機制,引導公安機關開展有效偵查工作,在較短時間內,收集、固定了本案的相關關鍵性證據,使得案件得以順利偵破。盧某於2017年6月6日在廣州被抓獲歸案,喬某於同月22日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並被取保候審。後公安機關於同年7月5日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盧某。

敦促犯罪嫌疑人籌集資金

該案承辦檢察官仔細審查後認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眾型犯罪案件,基本事實清楚,相關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盧某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因盧某系澳大利亞聯邦公民,20餘名投資人員大多系老年人員,年紀最大的已經80餘歲,部分投資人身體情況較差,多患有高血壓等疾病,投資款多為退休金和多年以來的積蓄存款,盧某等人尚未清退上述款項,對上述投資人的生活造成了嚴重影響,也造成了極大的心理壓力。因此,本案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社會影響較大,輿論關注度高。

該院將上述情況通報外辦、公安機關、當地政府、街道等相關部門,打通投資人訴求渠道,積極做好釋法說理工作。投資方代表提出,希望讓盧某清退投資款項,挽回自身損失。該院通過遠程視頻提審方式,將盧某、投資方代表、公安機關承辦人員、人民監督員等人召集起來,廣泛聽取各方代表意見,敦促犯罪嫌疑人方籌集資金歸還投資方,以減少投資方的損失,並順利達成盧某在審查批捕階段由其親屬將200萬元退贓款項打入公安機關指定賬戶內,並在之後二個月內歸還投資人剩餘款項的協議。

全程跟蹤確保投資款全部退贓

會議結束後,承辦檢察官多次打電話敦促盧某親屬履行上述會議內容。會議結束次日,盧某家屬通過委託的律師,將200萬款項存入公安機關指定賬戶內,為下一步清退投資人款項提供了有利的保障。與此同時,本案20餘名投資人對盧某行為表示諒解,簽署了聯名諒解書、請求書,要求對盧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該院經綜合考慮,認為盧某系初犯、偶犯,無違法犯罪前科,也有積極退贓、悔罪表現,且對其改變強制措施,更有利於其後續退贓款項的籌措,最終依法對其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處理決定。

該院在後續對案件的跟蹤中發現,盧某在被改變強制措施之後,出現了未按約清退剩餘款項的情況後,該院立即約談盧某等人,督促其按約退贓,後盧某、喬某等人多方籌措資金,至法院審判前夕,已全額退贓,維護了所有投資者的利益。

日前,經法院判決,以盧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罰金八萬元,以喬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罰金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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