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行業參加工傷保險範圍擴大鐵路、公路、水運等六大領域

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也要參加工傷保險,建築施工參保範圍擴容了。下面小編帶你細看文件。

一、參保範圍

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交通運輸等行業建設施工企業均應按照《社會保險法》《建築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西省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依法為本單位職工和參加工程項目建設的農民工等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參保政策針對建設施工企業跨地區施工、流動性大等特點,建設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設項目使用的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建設施工企業實行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可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項目所在地即為工傷保險參保地,對於跨縣(市、區)的項目,統一在設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保;對於跨設區市的項目,可選擇任一設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保。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認真及時辦理參保手續,不得推諉扯皮。

三、費率方面建設項目可從以下三種繳費計算辦法中任選一種:

一是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可以項目或標段為單位,按照項目或標段的建築安裝工程費(或工程合同價)的0.1%參保繳費。

二是對人工成本佔比較低的工程建設項目,可按照人工成本乘以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的方式計算工傷保險費。

三是對於難以確定直接人工成本的工程建設項目,可參照本地區社會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基數,再乘以預計用工人數作為預計人工成本,再乘以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的方式計算工傷保險費。如動態實名制人數大於預計用工人數時,要按照動態實名制人數重新計算人工成本,由建設項目補繳超出的工傷保險費用。各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根據當地工傷保險基金的運行情況,科學合理確定費率。同時,注重發揮浮動費率作用,低保費起步,逐步實現收支平衡。在建項目或標段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不再另行辦理工傷保險;未辦理工傷保險的,按照剩餘工期進度比例(剩餘工期天數/總工期天數)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計算工傷保險待遇時的本人工資標準應由建設項目單位在動態實名申報中註明,並提交勞動合同作為依據。如未註明或不能提交勞動合同的,本人工資按照本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平均繳費工資確定。四、費用來源建設單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將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並在項目開工前由施工項目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按照勞動僱傭關係一次性代繳本項目工傷保險費,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

五、施工審批方面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在辦理相關手續、進場施工前,均應向行業主管部門或監管部門提交施工項目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未參加工傷保險的項目和標段,主管部門、監管部門要及時督促整改,即時補辦參加工傷保險手續,杜絕“未參保,先開工”甚至“只施工,不參保”現象。各級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要將施工項目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情況納入企業信用考核體系,未參保項目發生事故造成生命財產重大損失的,責成工程責任單位限期整改,必要時可對總承包單位或標段合同承建單位啟動問責程序。

六、動態實名管理嚴格落實動態實名制管理。建設施工企業應依法與其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加強施工現場勞務用工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施工期內督促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建立職工花名冊、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等臺賬,對項目施工期內全部施工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應明確專人負責施工人員實名登記、申報、信息變更等管理工作,並及時將信息報送社保經辦機構。社保經辦機構應及時做好項目單位參保登記和從業人員登記手續,並在參保單位申請工傷認定階段及時提供受傷職工的有效參保證明。

七、簡化辦事流程進一步簡化參保繳費手續,可在統籌地區社保服務大廳、政府行政審批大廳或者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行政辦事場所設立工傷保險參保經辦窗口,方便企業參保繳費。對於在工地內發生、事實清楚、當事雙方無爭議的案件,一般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儘可能縮短勞動能力鑑定時限和待遇支付時限。

八、明確部門職責全面推進交通運輸等行業建設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做到應保盡保,同時儘快開展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及時足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配合相關部門認真做好交通運輸等行業建設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情況的監督檢查,對謊報、瞞報和遲報、漏報生產安全事故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要嚴格依法查處。各級工會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基層組織建設,通過項目工會、聯合工會等多種形式,切實將交通運輸等行業建設施工企業職工納入工會組織,為其提供維權依託。九、建立工作機制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聯繫協調機制,充分發揮牽頭作用,切實加強與交通運輸、發展改革、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會等部門和組織的密切聯繫和協作,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擴面徵繳情況,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整合相關部門職能,共同做好交通運輸等行業建設施工企業工傷保險工作。要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構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發展改革、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會等部門和組織信息共享平臺,共享項目用工、施工許可證發放、參保擴面徵繳等信息資源。要建立調度通報機制,對交通運輸等行業建設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進度進行按月調度、按月通報。要建立聯合督查機制,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發展改革、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會等部門和組織組成聯合督查組,定期開展督導檢查。

十、實行責任追究實行工傷賠償連帶責任追究制度,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分包單位將工程(業務)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該組織或個人招用的勞動者發生工傷的,發包單位與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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