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徵稅時代到來 離岸「避稅天堂」風光不再

全球徵稅時代到來 離岸“避稅天堂”風光不再

長期以來,包括中國在內的全球很多富人都悄無聲息地將自己的鉅額資產轉移到所謂的“避稅天堂”,如巴哈馬、開曼群島、維爾京群島、盧森堡……

為吸引外國資本流入、繁榮本國(地區)經濟,這些有“避稅天堂”之稱的國家(地區)有一些共同點:對前來註冊登記設立公司只收極少的年度管理費;對公司股東信息、股權比例、收益狀況等給予高度保密;不徵稅或稅負極低;無外匯管制;監管寬鬆。同時,在這些國家(地區)設立的公司幾乎被所有國際大銀行承認,可在銀行開立賬號。

但是從目前已公佈的承諾實施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相關協議條款(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以下簡稱CRS)國家(地區)名單看,共有100多個國家(地區)參與,新加坡、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等熱門移民國家以及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百慕大、盧森堡、巴哈馬等這些曾經的“避稅天堂”赫然在列,而隨著CRS+反避稅條款在中國的實施,這些中國富人的“避稅天堂”或將風光不再。

“避稅天堂”多數淪陷

中國互聯網公司中的三大巨頭——百度、阿里巴巴、騰訊就在“避稅天堂”之一的加勒比海地區的開曼群島都註冊有自己的離岸公司。之所以稱為“避稅天堂”,那是因為這些加勒比海離岸金融中心對各類國際商業公司、離岸公司的稅負極為輕微,甚至完全免徵稅款,而且幾乎所有加勒比海離岸金融中心都與主要經濟大國簽署了避免雙重徵稅條約。

而離岸公司,是指在公司註冊地以外經營,不能在註冊地經營的公司。世界上離岸金融中心主要有,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巴哈馬群島、百慕大群島、塞舌爾群島、薩摩亞群島、馬恩島等,多數為島國。它們的優勢便是以法律手段制訂並培育出一些特別寬鬆的經濟區域,允許國際人士在其領土上成立一種國際業務公司,這些區域一般稱為離岸管轄區或稱為離岸司法管轄區。

同時,離岸公司作為一種商業組織形式,不僅限於公司(有限、無限、控股、免除、國際商業公司、股份、公眾公司等),還包括信託基金和合夥企業等形式。離岸公司充當的角色更多是轉口貿易及其銀行賬戶收款。

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今年9月,中國政府陸續與其他CRS參與國完成首次信息交換。“CRS在中國的推進,代表著中國會收集非居民信息去跟非居民所在國分享,同樣地,反過來,中國稅收居民在海外的信息,將來也會被海外這些地區交換回中國稅務總局。鑑於目前有100多個國家(地區)已經承諾加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主導的CRS體系,這些國家(地區)之間的涉稅金融賬戶信息交換網絡將逐步建立,不少中國富人的資產在這張大網裡面將很難藏匿。”畢馬威中國稅務諮詢蕭文燦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不僅如此,中國實施CRS後,將以“稅收居民”身份而非國籍信息來判定進行信息交換。舉例來說,A是法國國籍,但是長居中國,並且在中國工作,那麼A就是中國的稅收居民,在海外的金融賬戶信息需要交換給中國稅務部門,而非法國稅務部門。一旦被查詢到海外鉅額收入,相關人員可能面臨鉅額的個稅補繳,以及海外設立公司的25%企業所得稅,此前中國公民通過簡單買一本其他國家護照來規避CRS申報的時代將徹底結束。

而如果A在海外通過BVI(“避稅天堂”維爾京群島)空殼公司進行投資,而BVI公司持有香港銀行賬戶,公司收益在BVI不用交稅,之前在香港和中國內地也沒有申報繳稅,BVI公司的利潤只要不分配到個人股東層面,在現行稅法下,個人A無需繳稅;而反避稅條款下,中國稅務部門可以以受控關聯公司的名義將沒有商業實質的BVI公司取得的利潤視同個人直接取得而課稅。

“由於這家BVI公司是消極非金融機構(大部分收入是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消極經營活動收入),容易被當作跨境逃避稅的工具,CRS規定,銀行需穿透這家BVI公司,最後會識別出其背後的實際控制人A。之後香港銀行和香港稅務部門會將這家公司和A的相關信息報給英屬維爾京群島稅務部門和中國稅務部門。這樣一來,A及其在BVI隱匿的收入,都將變得透明。之前大部分‘避稅天堂’將因加入CRS而不復存在。”蕭文燦分析。

轉移至非CRS參與國非明智之選

會不會有中國富人為了逃避這種賬戶信息透明化而把資產轉到那些尚未承諾實施CRS的國家(地區),如美國、柬埔寨等?

“目前CRS已覆蓋100多個國家和地區,而且今後還會有更多國家和地區加入;投資時,稅只是其中一個要考量的因素,更重要的是要考量資產收益和安全問題,因此把錢轉到目前尚未承諾實施CRS國家的做法,在全球徵稅時代到來的今天並不明智。”蕭文燦坦言。

“此舉得不償失。”一位熟悉CRS相關法律的資深律師也向記者直言。

一方面,美國雖然沒有參與CRS,但美國有類似CRS的美國《海外賬戶納稅法案》(FATCA), 主要目的就是防範美國公民和居民濫用海外“避稅天堂”稅收優惠政策轉移財富進行避稅。為了最大限度落實這項政策,美國財政部先後與近百個國家簽署實施《海外賬戶納稅法案》的相關協議,這也驅使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聯合100多個國家推行CRS,共同防範本國居民利用不同國家稅率高低差別,將財富流向稅率更低的海外國家避稅,給國家造成不小的稅收流失壓力。2014年6月中美兩國已就該法案在中國的實施達成初步協議。不過,到目前兩國仍未正式簽署政府間協議(IGA),FATCA還沒有正式在中國落地,但中美兩國金融信息互換無疑已經提上了日程。

另一方面美國擁有嚴格的資產來源申報與繳稅規定,貿然將海外財富轉向美國,除了招致美國相關部門的反洗錢調查,還容易面臨遠高於中國的繳稅負擔。

上述熟悉CRS相關法律的資深律師向記者指出,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美國既有個人所得稅(個人勞動勞務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又有資本利得稅(通過各類投資獲得的收益繳納資本利得稅),因此高淨值客戶需繳清上述兩項稅收,才能讓海外財富存放美國,但這兩項稅收平均稅率不比中國低,因此這種做法反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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