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演「一號角色」僅3個鏡頭一句台詞

出演“一號角色”僅3個鏡頭一句臺詞

在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少年審判庭內,法官正在對9歲男孩狀告影業公司進行一審宣判。通訊員 供圖

湘潭9歲的何翔(化名)報名參加了網絡電影《神奇的熊孩子》選拔,順利過關後與該影業公司簽訂合同,並交納1.28萬元參演劇中的“一號角色”。然而,直到電影上映,他才發現自己在整部電影中只有3個鏡頭、一句臺詞。孩子的父親何興(化名)以法定代理人名義將該影業公司告上了法庭。9月25日,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一審宣判。

【事件】

“一號角色”成配角

孩子哭了一天

2017年6月,湖南某影業有限公司向全國選拔小演員,參演網絡電影《神奇的熊孩子》。經過選拔,何翔順利過關。2017年11月4日,何翔的父親何興與影業公司簽訂協議,何翔在電影中以“一號角色”出鏡,跟組拍攝時間為3至5天,同時需交納食宿、培訓等費用共計12800元。

可是,在2018年6月,這部電影在網絡上展播後,何翔期待的“一號角色”在整部電影中只有3個鏡頭、一句臺詞。“兒子遭到了同學的取笑,回來就哭了一天,飯都不吃了。”何興說。

“籤合同前,影業公司說只有5個‘一號角色’的名額,可直到培訓時才發現,‘一號角色’竟然有數十人。”何興說,兒子的角色等同於群眾演員,“影業公司的做法,是一種欺詐的行為。”何興找到該影業公司,要求其退還所交納的萬餘元費用。在多次交涉未果後,他代理其子將該影業公司起訴至長沙市天心區法院,要求影業公司返還其演員簽約費12800元,並賠償相關經濟損失5500元。

【公司回應】

不存在違約的情形

對此,影業公司的代理人則認為,工作人員在籤合同時就口頭釋明瞭角色的定位,由於未確定角色的扮演者,所以影業公司無法在合同中對“一號角色”具體出鏡的時間、次數予以確定,僅能對“一號角色”概括說明。其中不存在故意隱瞞,誘使何翔作出錯誤理解的行為。公司已按照合同約定完全履行了義務,不存在違約的情形。

【法院審理】

“一號角色”應理解為“主演”

法院查明,在這次電影拍攝過程中,影業公司與66名小演員簽訂了3種不同類型的合同,分別是主演、“一號角色”、“二號角色”,支付費用也分為三檔。

法院審理後認為,日常生活經驗中社會公眾理解的“一號角色”演員顯然是主要演員,故本案中的“一號角色”應依常理理解為“主演”。

此外,在明知擔任的角色並非“主演”的情況下,何翔仍然願意以類似“配角”或群眾演員的角色參與了拍攝電影,可視為何翔接受了影業公司的部分履行,影業公司只需要承擔瑕疵履行的違約責任即可。

天心區法院經審判委員會討論之後,一審判決影業公司退還何翔費用6800元並承擔訴訟費用,法院同時駁回了原告何翔的其他訴訟請求。

■記者 楊昱 通訊員 文天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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