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將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

9月12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正式公佈《江蘇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損害賠償解決途徑,以及三種情形下需要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形成相應的鑑定評估管理和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和運行機制。計劃到2020年,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範、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據記者瞭解,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已被列入今年我省重點改革任務中,每季度均要彙報進展情況,涉及省級黨委系統、政府系統、法院、檢察院等50家單位。

其中,《實施方案》中最大的亮點就是江蘇結合實際情況,對政府部門間的分工事項作了具體明確。省環保廳負責與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溝通,承辦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例實踐,會同省衛生計生委開展環境健康相關工作。省法院負責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審判工作、賠償協議的司法確認和強制執行。省檢察院負責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檢察工作等。

在監督保障方面,《實施方案》將各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進展情況,納入省環保督查內容。省、市政府督查室負責對各地各部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跟蹤督查。

據悉,《實施方案》中,“應賠盡賠”出現了兩次:一是在“確定賠償義務人”條目中明確: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或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二是在“開展損害賠償”條目中明確:健全案源報告制度,加強案例篩選,確保應賠盡賠。

在案例實踐方面,作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省份,江蘇不斷選取合適的生態環境損害案例進行磋商或訴訟,通過案例研究明確磋商和訴訟規則。

試點啟動後,江蘇先後對近年的行政處罰案件和涉環境汙染刑事犯罪案件進行了梳理。省環保廳、省海洋漁業局、省政府法制辦和常州市武進區環保局先後成功辦理了德司達(南京)染料有限公司水環境汙染損害賠償案、高寶邵伯湖“5·16漁業汙染事故”損害賠償案、洪澤湖非法捕撈螺螄導致水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江蘇省人民政府訴安徽海德石化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已於8月27日在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該案不僅首次用類比法推算同一案件中其他地方生態環境損害的貨幣量,而且首次判決賠償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不僅該賠的金額賠到了,該賠的要素也賠全了,可謂是“應賠盡賠”的經典創新案例。

經濟報記者 張韓虹 通訊員 蘇環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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