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越野車路口不禮讓行人發生爭執,倒車加速撞行人致一個輕傷一個重傷,算故意殺人嗎?

耿直是一種習慣


這事兒,咱們話分兩面說:

首先,司機的行為涉嫌故意傷害罪

因為幾句爭執就上車撞人,事後還稱一時氣壞了油門當做剎車踩,這種拙劣的技倆很顯然是哄小孩的。是人都看出來司機是帶有情緒的、不理智的故意舉動。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中的“重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3)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現在傷者已經進了醫院,如果造成嚴重後果的話,那這暴躁的司機肯定要擔刑事責任了,跑不掉的……

其次,車要禮讓行人,行人也要體諒司機

我這話並非說本文中的兩名傷者,泛指其他行人。

現在,禮讓行人已經成為一種社會主流意識,在有紅綠燈控制的地方還好,有些沒有信號燈控制、人流密集的地方,行人來往絡繹不絕,導致車輛行駛極其困難。

普法君平時也愛上街溜達溜達,我覺得,在沒有信號燈控制的路口,咱自覺為司機讓行一下也沒啥,前後也就不到一分鐘等候時間,與人方便嘛。

出門在外,和氣為先為了一點雞毛蒜皮的事就衝動傷人,不值得啊……


普了次法


事件經過:9月9日凌晨4時許,事發海口市椰林路與南寶路路口,因斑馬線禮讓行人起紛爭,一輛越野車猛加油門,將兩名男子撞飛,其中一人傷勢較重。附近的監控記錄下事件完整一幕。目前,越野車駕駛人已被警方刑拘,案件正進一步偵辦中。

對於這件事,可能大家看到之後都很氣憤,覺得應該嚴懲肇事司機,司機也確實被刑事拘留,說明公安機關將該案作為刑事案件處理,但是案件本身有許多可以討論之處。

司機涉嫌交通肇事還是故意傷害、故意殺人?

交通肇事是過失犯罪,在司機負全責的情況下,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才構成犯罪。

事件中,受傷的為兩人,所以不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如果司機咬死口,就說自己是和行人爭吵後情緒激動,挪動車輛的時候誤將油門當成了剎車,並沒有故意傷害他人的想法,那麼這個事情就是個交通事故,不是刑事犯罪了。

這種套路,大家也都懂的。

網上有這樣的笑話,想殺人報仇,直接砍死可能判死刑,開車“不小心”撞死,三年有期徒刑。

所以,對於這種存在爭議的交通事故,不能單純以司機的供述為準,而應該考慮前因後果以及事發時的具體情形。

至少在這個事件中,司機的行為,已經表明其具有故意傷害的故意,不能僅憑其單方說詞進行判斷。

至於故意殺人,我覺得有點嚴重,還是以故意傷害定罪比較合理。

禮讓行人到底合不合理?

本人所在的城市,有一條馬路,不到一百米就有一處斑馬線,一共六處,全得禮讓行人。我開車的時候也很不理解,行人的權利要保護,難道開車的就該被剝奪正常行駛的權利?為什麼不能少設置一點禮讓區域?難道行人就不能多走幾步,集中的過馬路?

還有一點就是,隨著禮讓行人觀念的普及,越來越多的行人被慣壞了,覺得自己嬌慣的很,過馬路溜溜達達,大有視察為了禮讓自己而停駛的一長隊汽車的架勢。禮讓是相對的,汽車停車禮讓,行人是不是也該快走幾步,稍微提高一點過馬路的速度?

現在的報道中,還不知道雙方爭執的起因,到底是司機挑釁在先,還是行人挑釁在先不清楚。

但是按照規矩,開車的總歸沒理,行人總是弱勢,如果沒有這點氣量,那還是別開車上路了,否則路怒症發作,法律的嚴懲是逃避不了的。


三句不離法的懷埠


假如已經倒車,再加速前行衝撞這件事是事實,那就不是失誤,而是故意傷害。倒車以後,剎車,車已經停止,不需要再次剎車,不存在剎車誤踩油門的失誤。這一點還用討論?


一品如璽


剛剛有人騎電動車的以為我別他,我開的是大巴,他就在我面前左右搖擺,在快車道上擋著我,我開大車躲都躲不及怎麼可能去招惹電瓶車,況且我在快車道上怎麼可能別你?我忍了你搖擺吧!我跟著他看他表演也很有意思!忍吧!我不當冤大頭,這種人老天早晚會收了它!無論是開車的還是騎車的都有家人家庭,和氣了天天回家享受天倫之樂,心理急躁愛裝逼了,家裡永遠團聚不了了。何必何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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