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監察委員會組織協調有關方面加強與有關國家、地區、國際組織開展反腐敗國際合……

國家監察委員會組織協調有關方面加強與有關國家、地區、國際組織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的領域主要包括:

一是“反腐敗執法”合作,是指我國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等,與有關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在調查腐敗案件、抓捕外逃涉案人等方面開展的合作,如公安機關協調國際刑警組織發佈“紅色通緝令”。二是“引渡”,是指根據雙邊條約、多邊條約或以互惠為基礎,向外逃涉案人所在地國提出請求,將涉嫌犯罪人員移交給國內進行追訴和處罰。三是“司法協助”,是指根據雙邊條約、多邊條約或以互惠為基礎,我國與有關國家、地區之間,在對條約或協定等所涵蓋的犯罪進行的偵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相互提供最廣泛的司法方面的協助。四是“被判刑人的移管”,是指外逃人員所在國依據本國法和我們提供的證據,對我國外逃人員進行定罪判刑後,將該外逃人員移交我國服刑。五是“資產追回”,是指對貪汙賄賂等犯罪嫌疑人攜款外逃的,通過與有關國家、地區、國際組織的合作,追回犯罪資產。六是“信息交流”,是指我國與有關國家、地區、國際組織之間,發展和共享有關腐敗的統計數字、分析性專門知識和資料,以及有關預防和打擊腐敗最佳做法的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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