啓真新論|浙大經濟學院副院長王義中:好的與壞的網際網路金融

啟真新論|浙大經濟學院副院長王義中:好的與壞的互聯網金融

編者按:信息爆炸的年代,我們更加需要傾聽思想的聲音。浙江大學頭條號特別開闢【啟真新論】 板塊,收錄浙江大學各領域專家學者獨家觀點。本期,我們推出的是浙江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王義中《好的與壞的互聯網金融》一文。觀點的碰撞,智慧的交鋒,我們也期待聽到您的聲音!投稿郵箱:[email protected]

經濟學與金融學

著名經濟學家,1970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薩繆爾森在《經濟學》中對於經濟學的定義是,研究稀缺資源的有效配置。最經典的例子是假設資源有限的情況下,一個社會只生產大炮和黃油,多生產大炮意味著少生產黃油,多生產黃油則意味著少生產大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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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襲經濟學的概念,著名的《金融學》教材中,博迪和默頓對於金融學的定義是,研究不確定性條件下的資源跨期配置。與經濟學定義差別在於,金融學的概念強調了不確定性和跨期。跨期所指的時間可長可短。短期的資金支付結算也是跨期,且支付結算的速度越快,則資金需求方與資金供給方的配置效率越高。

投資人把錢存到銀行,讓渡了現在使用這筆錢的權利,銀行將錢貸給需要資金的個人或機構收取利息,而我們投資人獲得存款利息並在未來收回本金。在此過程中,從現在不需要資金(未來收回資金)的投資人手中轉移到現在需要資金(未來歸回資金)的借款人手中,資金實現了跨時間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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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舉個例子,假設有家民營企業每年能獲得100萬元的淨利潤,所以要獲得1000萬元,則需要穩定經營10年。然而,如果這家企業在股票市場融資,賣掉企業的股份,則1000萬元可能在第1年就能夠獲得。換句話說,藉助股票市場,企業實際上將10年之後才能獲得的收入,現在就能夠拿到。

互聯網金融

只不過,互聯網技術和計算機技術的飛速發展正在不斷修改著金融學的定義。依託於互聯網的電子商務將賣方和買方的空間和時間範圍大大拓展了。實體商鋪的買方只能侷限在某個區域範圍內和時間限制,而互聯網上有無數個買家和24小時交易。用在互聯網上買賣商品的邏輯,在互聯網上買賣金融服務或金融產品,於是產生了所謂的互聯網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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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例子。假設資金需求方P1急需10萬元裝修房子,P1找到互聯網金融平臺,該平臺將P1的資金需求發佈在互聯網平臺上,包括項目標的的大致信息、期限、利息等,然後不同投資人(P2,資金提供方)購買該項目標的。大致流程如下:資金需求(P1)——資產端或底層資產——互聯網金融平臺——發佈項目標的——投資人出資(P2)。從現有的運行模式看,資金需求包括個人和企業信貸、車貸、房貸、供應鏈融資、融資租賃、票據、藝術品質押、消費金融等(例如個人購車、裝修,個人日常消費,教育、醫療等)。互聯網金融平臺獲取資產端或底層資產的方式有:助貸機構、線下發展、與電商平臺合作商品分期、代銷理財產品、虛假資產。

互聯網金融是資源跨時間、空間和速度的優化配置。與現有金融服務相比,首先在資金提供方存在著顯著差異。傳統上,個人、企業和政府等能夠通過銀行、資本市場等渠道(資金提供方有多個),然後將資金貸給借款人(個人、企業和政府等)。然而,互聯網金融機構作為平臺提供產品,資金提供方(只能是個人)直接將資金借給借款人(個人、企業和政府等);其次,在空間和時間的顯著差異。原有金融服務有一定的區域和時間限制,而藉助互聯網平臺,金融服務沒有區域和時間限制。再次,在交易速度的顯著差異。傳統金融,審核、審批等,速度相對較慢,而互聯網金融平臺交易的速度相對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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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現有發展階段看,互聯網金融模式包括:一是基於開放式網絡的支付結算,包括第三方支付等;二是網絡融資,包括P2P(個人與個人)、P2B(個人與企業)、眾籌等;三是電子商務平臺構建的金融服務;四是金融機構構建的電子商務平臺;五是虛擬貨幣。

數字金融

與互聯網金融緊密聯繫的另一個概念是數字金融,即互聯網技術或數字化技術與金融相互融合而產生的金融產品、服務和業態等。數字金融分為兩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指以物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為代表的新技術應用於金融領域,產生新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在原有的金融業態內產生)。有研究將此界定為“金融科技”。第二個層面是指依託這些新技術而產生的新金融業態,包括互聯網金融、第三方支付、量化投資、互聯網徵信、數字貨幣等。新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是對傳統產品和服務的部分替代,它的影響可能是系統性和顛覆性的,可能會提高交易效率,甚至解決金融的核心問題即信息不對稱問題。然而,新的金融業態只是對原有業態的有益補充,在中短期內不會替代原有金融業態。因此,互聯網金融只是一種新金融業態或者說新型商業模式,對金融業產生實質性影響的是新技術,尤其是數字技術。

啟真新論|浙大經濟學院副院長王義中:好的與壞的互聯網金融

好的與壞的互聯網金融

金融科技的確能夠解決交易效率問題,交易速度大幅度提高,支付環節的金融風險得到控制,但沒有解決交易定價問題或信息不對稱問題。通過互聯網金融平臺能夠幫助融資方解決流動性資金需求(或短期資金需求)問題,但通過平臺得到的資金,其資金成本遠超過通過銀行貸款得到的資金。

目前互聯網金融存在的突出問題有兩個:一是底層資產來源的真實性和風險性;二是投資人的羊群效應或擠兌行為。大部分互聯網金融平臺的底層資產是來自於助貸機構或者其他互聯網金融平臺,平臺自身並沒有建立起獲得底層資產的線下直接渠道。換句話說,大多數平臺只是底層資產的銷售中介而已,其並不會將重心放在確保底層資產的真實性和風險性上,而更多關注在其平臺上底層資產的交易規模和交易的速度,可能使得平臺拆新還舊,最終項目崩盤。然而,即使能夠保證底層資產來源的真實性和風險性的情況下,若受重大外部衝擊的影響,投資人對網絡融資行業失去信心,則悲觀情緒會傳染,導致投資人或資金提供方同時向平臺擠兌的現象,平臺流動性枯竭,最終可能被迫清理。

啟真新論|浙大經濟學院副院長王義中:好的與壞的互聯網金融

另外有一種觀點基於薩伊定律,供給會創造需求,只要有供給就一定能夠有需求。基於金融科技的金融產品供給是否過度?例如,藉助大數據技術得到大學生的信用狀況,而貸款給沒有能力需求的這類群體,這算有意義的金融科技創新嗎?例如,互聯網金融平臺給中低收入群發發放過多的小額貸款且利息較高,導致許多中低收入群體過度消費,拆東牆補西牆,資產無法彌補負債,而且因為罰息,會嚴重影響這類群體的日常生活。試想,政府會將公路修在沒有人煙的山頂上(山頂上壓根沒有需求)?因此,任何供給(或新增供給)是基於潛在需求,而潛在需求是真實且有能力的需求(政府會在貧困地區建磁懸浮列車?),而只有滿足了潛在需求才能夠創造價值。總之,基於新技術的金融產品供給,需要滿足潛在需求,且這種需求是真實且有能力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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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此,好的互聯網金融,其融資需求一定是真實的融資需求而不是造假的或平臺公司不清楚的融資需求。從現有發展模式看,好的互聯網金融主要包括四類:一是以真實消費和真實融資需求為基礎的P2P平臺;二是電子商務平臺以網店的網絡訂單或交易流數據為基礎而提供的互聯網金融服務;三是以中小微企業真實融資需求為基礎上的眾籌平臺;四是銀行以企業真實融資業務為基礎而提供的電商金融服務。

政府監管的核心點

沙盒監管模式並不適合現階段的中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現狀,應該採取穿透式監管,重點關注底層資產或融資需求的真實性和風險性。底層資產來源的機構最好與互聯網金融機構合二為一,否則應該限制無真實底層資產的互聯網金融機構的交易規模。在此基礎上,再談對平臺期限管理、資金流水等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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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作者:王義中,系浙江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以上內容來自《中國數字金融研究報告(2018)》前言;預計2018年10月中旬由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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