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漁管
從2018年2月1號起,太湖又將進入長達七個月的封湖禁漁期。為進一步加強對太湖三白、太湖青蝦河蟹、太湖梅鱭河蜆等水產資源,以及蘇州灣水域自然資源的保護管理,太湖劃定了四大保護區,自今年2月1號起全年禁止漁業捕撈作業,違規捕撈情節嚴重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每年的六七月份
是太湖白魚游到內港產卵的季節
每當這時,是偷捕最為猖獗的時候,也是漁政、公安等部門加大對非法捕撈巡查力度的重要時節。
▲圖片源於網絡
湖州濱湖派出所民警在基礎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中發現,凌晨的太湖區域總有一艘汽艇在長兜港附近來來回回。
最近正處於禁漁期,
長兜港又屬於禁捕區,
這艘汽艇出現的太不尋常了!
有問題!非常有問題!
因此,濱湖派出所將有關情況上報了分局,同時開始了進一步偵查工作。
在偵查中,湖州度假區警方最終鎖定了一輛江蘇牌照的車輛,在凌晨時分頻繁進出水產村,而且發現這輛車停靠的碼頭,每天凌晨兩點,都有人在進行交易,於是警方派警力在碼頭附近蹲點守候。
6月30日凌晨,在長兜港橋一個漁船的聚集點,度假區警方抓獲了正在交易非法捕撈水產品的陳某夫妻,以及魚販子朱某某,繳獲了汽艇、汽車、電瓶、網兜等一批作案工具。
▲非法捕撈工具
度假區警方在犯罪嫌疑人陳某夫婦船上收繳到非法捕撈的白魚、鯽魚、鰱魚等淡水魚50餘斤。由於白魚洄游產卵,非法捕撈對整個生態系統破壞較大。
經審訊,犯罪嫌疑人陳某某、劉某都是江蘇人,平日靠在度假區碼頭上做點零工賺錢,晚上則開著快艇電魚進行販賣。
現陳某某、劉某、朱某某三人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深挖中。
三人萬萬沒想到,他們習以為常的“捕魚、賣魚”行為竟將他們送到了警局。
以案說法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全水域視頻監控系統
從2016年開始,市漁政部門就積極探索創新,加快“機器換人”步伐,推進“智慧漁政”建設,在全省內陸地區首建全水域漁政視頻系統。突出太湖主要河道口、漁港碼頭、交易市場、種質資源保護區、東西苕溪主幹道、中心城區河道等重點水域,截止目前市本級已建成監控視頻60個,基本實現全市重要漁業水域監控全覆蓋。該視頻監控系統的建設,改變了傳統執法模式,由單一的水面巡查向水面監控和水面巡查相結合模式轉變,變被動為主動,提升了漁政執法效率,為精準打擊各類非法捕撈行為提供重要平臺,截止目前,通過該視頻監控系統已累計打擊包括電捕魚在內的各類非法捕撈30餘次。
二、警農聯動執法機制
2016年市農業局、市公安局專門出臺了《關於涉漁聯合執法協作機制實施意見》,市級成立農業、公安涉漁聯合執法協調小組,建立了聯席會議、聯動協作和聯合執法三大機制,組織開展好轄區內涉漁聯合執法工作。截止目前,市農業局與市公安局已組織聯動執法20餘次,有效遏制了電魚高發態勢。
三、禁漁區
自2017年9月份湖州市本級實施禁漁制度以來,市農業局及其所屬漁政部門已經通過新聞媒體、發佈公告、移動短信、警示標牌等各種形式進行廣泛持久的宣傳。小布只有不厭其煩地再來宣傳一次了。禁漁區範圍:西苕溪下目村至霅水橋,旄兒港霅水橋至南太湖大橋,長兜港南太湖大橋至濱湖大橋,東苕溪五一大橋至城西水廠,龍溪港霅水橋至城西水廠,環城河城西水廠至南太湖大橋。
打擊只是手段
保護才是目的
請杜絕非法捕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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