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琳出來工作一年多了,現在長沙某公司的基層職工,但是在現在的公司與同事發生了數次爭吵,職場生活並不愉快,這次她鐵了心要離職了。下定決定後的她,寫了慢慢2頁紙的離職報告,然後到經理辦公室申請離職。
在和經理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地說明情況後,經理不但臉色沒有變得好看,反而更加地顯得嚴肅。
經理說道:“我們公司專崗專人,你要是離職了,工作就銜接不上了,那這個損失我怎麼負擔的起?這樣好吧,我們現在開始招人,招到人了你再離職。”無論張琳怎麼說,經理都不肯讓她現在就離職。張琳一想到還要忍受那麼久的時間,心裡就特別難過。
那麼,我們從法律上來說,張琳有什麼可以馬上離職的好辦法呢?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我們可以來看看,公司有沒有以下行為,如果有的話,員工是可以直接辭職,並且還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第一種: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來給付足額得工資,或者無故剋扣工資;
第二種: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即五險);
第三種: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這幾種情況下,員工不需要提交辭職申請也可以離職哦~還會得到一定的工資補償。
那麼,像張琳這樣的情況,該怎麼辦呢?
我們首先要排除用人單位,是否有剛剛說的三種情況,如果有,即可馬上辭職。
如果沒有,那麼張琳在提交辭職申請後,最多隻需要在用人單位停留一個月的時間,屆時即使用人單位沒有招聘到新的員工,張琳也可以直接離職,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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