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無錫邵洪春案一審判決 被告獲刑12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熙友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力中)在華夏銀行無錫分行有2450萬元的貸款,該筆貸款以龍騰公司和邵洪春的房地產抵押擔保,於2013年6月19日到期。因熙友公司、丁力中的財產被廣東某法院查封,2013年3月5日,華夏銀行無錫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向原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起訴熙友公司、龍騰公司、丁力中、邵洪春等人,法院查封了龍騰公司、邵洪春的抵押房產。為了防止該筆貸款變成不良貸款,華夏銀行與丁力中、邵洪春經協商,達成由熙友公司歸還銀行貸款後,以原抵押擔保財產為錦添公司作擔保,由丁力中實際控制的錦添公司向華夏銀行無錫分行申請貸款的貸款平移方案。

被告人邵洪春經與丁力中合謀,於2013年6月13日以謊稱開具銀行承兌匯票需要保證金的理由騙取昌永公司2440萬元,在昌永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該款用於歸還熙友公司的銀行貸款,造成昌永公司重大損失。

熙友公司歸還貸款後,邵洪春以各種理由拒絕辦理錦添公司貸款的抵押擔保手續。案發後,被告人邵洪春的家屬代為退賠昌永公司損失50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邵洪春夥同他人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是共同犯罪。案發後,被告人邵洪春家屬代為退賠被害單位部分損失,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關於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無罪及本案存在程序性問題的辯解辯護意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邵洪春與丁力中合謀並積極參與以借承兌匯票保證金名義騙取昌永公司借款後,在昌永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用於歸還熙友公司銀行貸款,屬於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被告人邵洪春在實施該先前欺騙行為給昌永公司造成重大損失,使自己面臨處置風險的抵押財產順利逃脫擔保責任後,其負有歸還昌永公司借款的義務,無論銀行是否提高貸款條件,在被告人邵洪春自身能力範圍內的事項其均應積極完成,並應盡最大的努力促成貸款的成功,在貸款無法落實的情況下,應該積極籌措資金歸還昌永公司的借款,以彌補自己先前欺騙行為給昌永公司造成的損失,而事後邵洪春的行為足以表明其不願繼續提供抵押擔保,也無其他積極籌款歸還借款的行為,其對昌永公司的被騙財產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

根據本案的犯罪金額、犯罪情節,尚不足以對被告人邵洪春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由基層法院審判符合級別管轄的規定。

本案中,錄音錄像並未作為證據材料在庭審中公開使用,被告人、辯護人也未申請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且相關證人均已出庭作證,均未反映偵查機關存在非法取證或陳述與記錄不一的情形,辯護律師要求查閱並複製全部同步錄音錄像,沒有法律依據。

辯護人提供的私自錄音資料系複製件,經法庭組織控辯雙方和錄音中涉及人員進行核實,相關人員對其內容提出質疑,本院限期其提供錄音資料的原始載體,但辯護人拒絕提供,故無法確認其真實性和完整性。

辯護人提供的打印件,既無落款人簽名或落款單位蓋章,也無落款時間,無法確認該打印件的製作人和製作時間,經與邵洪春所述的在場人或打印件持有人核實,均表示未見過此份材料,法院無法確認該打印件的真實性。故對被告人及辯護人的上述意見均不予採納。


分享到:


相關文章: